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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雪峰读书 2020-02-09

新中国建立以后,农村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在为农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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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作报告。

1949年3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文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一、“自上而下”建立总社和联社

1949年11月1日,在东北、华北、华东等原来老解放区建立的供销合作社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在政务院下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的行政机构。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以后,一方面指导、组织、推动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的发展。

1950年7月5日至27日,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以通过的《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修正草案)》为依据,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取代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和手工业等合作社。1950年11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全国合作总社临时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上选取了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的日常工作。1950年12月1日,在北京举行了临时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取了监事会主任和副主任。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以后,在整顿和发展基层社的基础上适时的整顿和建立了各级联社。

在老解放区,根据新的县联社社章准则规定的标准,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正式的联社。并按社章吸收基层社的一部分股金,成立了各级的县联社。条件成熟的省份还在县联社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大会产生了正式的省联社。

在新解放区,由于没有原来的合作社基础,所以直接由合作领导机构召开了代表会议并建立了临时的理监事会,并且在建立联社的过程中经常地吸收下级社的意见。先成立的各级联社一方面积极的建立和健全各行政和业务工作部门,加强对下级社的领导;另一方面,大力建立推销与供应的业务经营部门。

据1950年年底统计,“除成立了全国合作总社外,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 6 个大行政区都成立了合作总社(或合作事业管理局),13 个中央及大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市合作总社,25个省(区)成立了省(区)合作总社。同时还有1035个县成立了县合作社,占当时全国总县数的48.9%。”

二、积极建立和整顿基层社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和各级联社由国家自上而下的组织起来以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尽快地建立数量庞大的基层社。当时根据新老解放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决定:“对老解放区的合作社要根据《合作社法(草案)》进行普遍的和彻底的整顿,使之走上正轨,然后发展;对新解放区可随群众运动的发展,有步骤、有计划的根据《合作社法(草案)》慎重发展,不要走老区的弯路。”因此,在老解放区中,合作事业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整社”;在新解放区中,合作事业工作的重点是“慎重建社”。

抗战以后,敌后的抗日根据地,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社。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和山东省等老解放区,根据1949年9月统计,“共有合作社22817个,社员1384万人。”

建国后国内实现了和平,又由于土改后的几年大生产运动,农村的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购买力提高了,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基层社,因为社员少、资金少,就无力收购社员多余的产品,简单的少量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社员生活上的要求了。同时,由于集镇也恢复了交易,社员到集镇上去买卖,比到供销合作社更方便。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情况,束缚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集镇,作为历史上形成的初级市场交易中心,是商人直接剥削农民的中心。在政治上,供销合作社要实现免除商人中间剥削的目标,也要求其到集镇上去和商人竞争。同时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同初级市场的集镇结合起来,大大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在经济上,以集镇为单位组织的基层社,社员多、资金多,能廉价的供给社员商品,高价的收购社员的产品。比起以行政村组社,又少用干部,节省开支,适合经济的发展情况,给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以广阔的余地。

在新解放区建社的过程中,由于新解放区迫切的需要建立供销合作社以克服推销土产的困难,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经济落后的大国,如果依照供销合作社一般的组社要求,不可能发展很快,很普遍。所以也就很难适应客观形式的需要。因此在新区的建社过程中,需要对新区建立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做出调整。因此,在 1951 年召开的全国合作总社大区主任会议上,做了以下的调整:“第一,合作社的分红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以加强社员对合作社盈亏的关心。第二,社员股金不必一律。当时认为社员的股金主要用于供应业务和推销社员产品,因此应该根据供应业务的需要和社员的购买力,确定股金,规定股额。贫苦社员也可分期交纳。第三,不作非社员交易不作为口号提出来,无论推销或供应都应该照顾一般普通人民的需求。但首先和主要解决社员的问题。第四,放宽社员条件,在土改完成的地区,富农可以参加合作社,但在民主选举中要保证不使其篡夺合作社的领导权。”

在新区的重点建社过程中,经过实践的总结,一个普遍的办法是:由组社干部带一部分当地群众最迫切需要的物品,或收购一部分群众最 

迫切需要出售的物品,一面进行宣传组织,一面开展业务,使组织有了现实的内容,使业务达到组织起来的目的。新区一个典型建立起来以后,附近各村因为受到影响,可以略加或不加宣传,就很快的组织起来了。同时,在新区由上而下的建社过程中,把干部和资金有重点的放在直接领导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县社,方便了组织基层社。在开始营业后,由于供销社货品低于市价,不但本村群众参加供销合作社,而且附近群众也要求入股。

19供销社 1989年。

发展经济作物区的供销合作社是新解放区“慎重建社”的重点。1951年5月,在全国合作总社召开的全国合作社第一次组导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后无论老区和新区的经济作物区(贸易粮产区、工业原料产区、出口物资产区、沿海水产区等),应作为重点,大力发展产销相结合的供销合作社。”

在国家大力的扶助和优待下,在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的直接指导下,合作社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建社方针,各级供销合作社联社、基层社迅速建立,供销合作社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 1955 年底,供销合作社系统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自成体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发挥了积极地、不可替代的作用。

(彭波 编撰)

参考资料:
  1.《毛泽东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1991 年 6 月第 2 版。
  2.杨德寿:《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年版。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论合作制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年版。
  4.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一辑(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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