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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卖淫团伙覆灭以卖茶具为名实则卖淫 需有人引荐才能进入

 九州君子好人 2020-02-09

2019年最后几天,已经被羁押3多月的湖北女子燕姐(化名)收到了刑事判决书,她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针对她的有罪判决,也标志着这个盘踞湖北经开区的卖淫团伙全盘覆灭。

而在此之前,燕姐的其他同伙均被追究刑责,燕姐的老板李某来更是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2万元,虽然他频频叫屈称罚金太高,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他还得缴纳罚款,谁让他以身试法呢。

燕姐和老板李某来均是湖北人,80后。2018年3月,李某来为了经营卖淫活动赚钱,借用赤壁男子邵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武汉市某茶具店”,经营者为邵某,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来。注册这个店的终极目标其实是为了和武汉长某大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卖茶具表演茶艺为名进行卖淫活动。

房屋交付后,李某来将租赁的场所进行了部分装修,设置为固定的卖淫会所。为了保证卖淫的隐蔽性,李某来还在酒店另外假装了电梯IC卡加密控制装置,外人想要到场所寻欢作乐必须有人引荐并刷卡进入,否则是进不去的。

当然要开设这样的场所,不仅需要卖淫女,管理人员、招嫖人员、营销人员、安保人员缺一不可,这一点李某来深知其重要性。于是他又先后纠集和雇佣燕姐、廖某、刘某刚、肖某华、王某坤、谭某彪、周某、田某明、何某、邹某、邵某进入该场所工作并进行了明确分工。

燕姐主要负责会计出纳工作,对营销人员按照每招揽一位嫖客发放120元至245元不等的工资提成,对卖淫女按照次数给予50%的提成。而刘某刚是现场负责人,邹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其余人等为营销人员。

团伙架构搭建起来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招募多名卖淫女后,李某来在该场所内定立了详细的管理制度,设立了不同的卖淫服务项目,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对外宣称为卖茶具和从事茶艺表演,遇上有心嫖娼的客人,他们会进行甄别后进行介绍。

然而,因为当地扫黄力度较大,李某来的茶具店因为突现多名浓妆艳抹、打扮时尚的女子引起大家的注意,在开办不到4个月后,当地警方对该场所进行了治安检查,在包房内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6名男女及会所内4名卖淫女。现场查获卖淫账本、收款专用码、POS机、拉卡宝以及现金4729元。

因为人赃并获,正在该场所执夜的李某来、肖某、王某坤、谭某彪、周某、田某明、何某、邹某以及已经离职的刘某刚的等人被一并抓获,燕姐因当时不在侥幸逃脱。但后来因受不了良心的谴责,她还是在2019年8月主动投案,接受了审判。

因证据确凿,李某来等人纷纷获刑。但面对高额罚金,李某来表示不服,遂上诉至武汉中院,称一审判处罚金过高,自己根本没挣到那么多,且会所账户内收入并不等同于实际犯罪所得,原判处罚金162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那么,针对李某来的罚金是否太重呢?他的上诉会获得法院支持吗?这还得从其犯罪事实来说,证据显示,李某来利用邵某身份开设的银行账户自2018年营业以来至案发收入为802692.34元,包括现场收缴的4729元都应当认定为李某来卖淫团伙的犯罪所得。

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犯组织卖淫罪的,需判处罚金。罚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分无限额罚金、限额罚金、比例罚金、倍数罚金、倍比罚金等几种方式。本案中根据法律适用,对李某来的罚金判处方式是倍数罚金。

李某来的卖淫收入为80余万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李某来依法判处犯罪所得2倍以上罚金于法有据,因此判罚其162万元并不冤枉。基于此,武汉中院驳回了李某来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而燕姐虽然主动投案,但因其所犯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和社会良好风尚,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此,法院没有支持检方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而判决实刑,以此保证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

李某来卖淫团伙“挂羊头卖狗肉”是现在很多“涉黄”团伙的经营方式,他们利用各种“马甲”掩护,妄图逃避打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侵害社会肌体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严惩,才能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平安稳定,任何隐匿违法犯罪行为的勾当都不可能得逞。

每个人的人生或许不同,但勤劳致富是亘古不破的真理,人只有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和知识才能赚取钱财,才是人间正道。任何想捞偏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谴责并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还会被罚得倾家荡产,一无所有。就算再声称自己冤枉,恐怕也于事无补,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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