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收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发票备注栏还特别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请问,我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具体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如下: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预扣率。 举例:A公司支付张三10000元劳务费,张三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因此,张三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10000-291-17.5)*80%=7753.20元,确定适用预扣率为20%,由此计算A公司应预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7753.20*20%=1550.64元。 建议:支付单位与个人结算劳务费,尽量要求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具服务费发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支付单位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从而降低预扣劳务报酬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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