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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界】契约文书:记录古老爱情 诉说婚姻故事

 康勱 2020-02-10

从古至今,结婚都被看作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在中国人眼里,只要没成家,就不能算真正长大。在花好月圆的祝福中,无数对痴男怨女,跨进了婚姻的大门,从此承受命运带给他们的幸福或苦涩。而圈定婚姻的那一纸婚书,在见证他们悲欢离合的同时,也记录了中国两千年婚姻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婚书,在今天是两个人爱情的见证,在古代却是两个家族的合约,它承载着古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宗法观念,是集礼、法、契三者于一身的特殊的民间契约形式。近年来,在史学界和收藏界的挖掘下,对婚书的研究和收藏,显得热闹了一些。围绕着婚姻这件人生大事,近百年来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婚书婚证。翻开这些规格不一、形态各异的婚书婚证,我们能看到不同年代婚姻变迁的镜头。

婚书和六礼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婚书与媒人、聘财以及婚礼共同构成婚姻成立、合法的要素,并成为双方婚姻得到国家、社会、宗族承认和保护的前提及凭证。婚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婚书专指古代男女初婚时交换的文书,广义的婚书泛指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文字凭证,包括聘婚书、许婚书、结婚书、休书等等。

古时嫁娶一般要经“三书六礼”。与现代的结婚过程一般指结婚当日所举行的礼仪不同的是,“三书六礼”的结婚过程则包括了从谈婚、订婚到结婚等过程的文书和礼仪。聘书、礼书、迎书,统称“三书”,是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合称“六礼”。此后2000多年间,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谨遵“六礼”举行的婚礼,成为最受尊敬、最多祝福的婚姻。交换婚书,是“六礼”中的一礼——纳征。纳征时男女双方父母互下“定帖”(即“龙凤帖”),然后男方下聘、请期、迎亲,一桩由父母包办“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便算圆满完成。


纳采,即“托媒提亲”,又称“保亲”、“说媒”等。男方父母郑重请媒人备礼物向女方父母求婚。

问名,俗称“求庚”、“求八字”。女方父母有意婚媾,男方父母则请媒人询问待嫁女子姓名、生辰。

纳吉,又称“合婚”、“批八字”。双方父母卜于宗庙,再请“星命家”测看男、女双方“八字”,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

纳征,又称“纳币”、“行聘”。即男方父母派人送聘礼到女家正式订婚,女方则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

请期,又称“择日”。男方择定婚期,送给女方婚期帖,女方同意而回帖,称“完聘”。

亲迎,结婚当日,新郎代表父母宗族迎娶新娘至家。所谓“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至此,婚姻最终成立。

而“六礼”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要“交相授书”:“纳采”时互授“求婚书”(通婚书)、“允婚书”(答婚书);“问名”时互授“门户帖”、“年庚帖”;“纳吉”时开出合婚八字帖;纳征时男女双方父母互下“定帖”(又称“大帖”、“大八字帖”、“鸳鸯书”、“鸾书”、“龙凤帖”等,一般认为此是正式婚书);“请期”时男方致女方“婚期帖”,女方同意致男方“回帖”;“亲迎”时新郎具“迎亲书”代表父母宗族赴女方迎娶新娘回家等。

直至现代的婚俗礼仪中,尤其在一些乡村地区的婚姻形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但在现代的婚俗礼仪中,“三书六礼”的婚俗礼仪已化繁为简,一般遵循提亲、纳征(即过大礼)和亲迎(即接新娘)内的某些礼仪。而其中,“纳征”是保留得比较完整和受较大重视的传统礼节。


婚书和法律

最早的婚书始见于周,书于竹简,男女两家各持其半。《周礼》有媒氏司婚姻之事,男女订婚后,即立婚书报之,不报者为私约。但此时的婚书,还不是所谓的民间婚书。

据资料记载,民间婚书最早起于唐代。《唐律》中明确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两家需互报婚书。此后历宋、元、明直至清代,这项律条未改,婚书也因此成为古代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在古代,婚书是婚姻成立的文字凭证。及至清朝,从州县到省院的各级官府都一再昭告,凡民间婚姻纠纷需状告官衙者,必须出具婚书方准受理。

从传统社会早期直至清末的漫长时期,婚姻始终划在“礼”的范畴之内。直到清宣统年间,才有地区正式出台经政府审定颁发、领取时需加贴印花税票的结婚证明,表明国家已经将婚嫁行为正式纳入到法的轨道,由官府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了。

婚书和年代

不同年代的婚书各有特色,充分体现了不同时期婚制婚俗的变迁。

传统婚书多为红纸墨书,一般以联姻双方的父亲名义交换,上面写明籍贯、姓名、年庚、媒人(冰人),甚至祖宗三代的名字,有的还附有聘礼单。可以说,一份婚书,就是一份当事人的“档案”。而这份“档案”,不但是两家结亲的合约,也是社会认可、官方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文书。

婚书作为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从现有资料显示,民间婚书最早起源于唐代。早期的婚书在行文中不乏套语虚词,及至清代这种情况越来越趋简化了,尤其是契约式婚书,往往一开始就直入正题,显示人们对于婚姻从注重形式向更重实质的转变。但从历史的纵向观察,婚书的主要内容与形式还是基本不变的。

清朝时期: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大清时期,各地的婚俗不一,婚约的表现形式繁复多样,有口头约定、以庚帖代婚书等多种情形。但大清的婚约形式已经趋向简约并有较固定的模式,按大清律法规定,婚约必须是男女双方交换的定帖(婚书)。

官方颁行并制定了婚书格式,内容包括:双方籍贯,父祖三代姓名,男、女行次、年庚以及主婚人、保媒见证人签押。民间也出现了婚书形式,民间初婚的婚书必由家长开具,内容包括:男女生辰八字、三代姓氏、籍贯和保媒人(介绍人)、见证人(证婚人);另外,还有再婚、人赘婚、童养婚等,这婚姻类型的婚书则由出嫁的一方开具,内容包括:婚嫁缘由、聘金数额及其他业经商妥的事项,同时必须有开列婚契的一方与保媒人(介绍人)、见证人(证婚人)共同的签字画押。

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只以婚书或者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和标志。如四川省某县规定:”告婚姻无庚书及媒妁聘礼年月者不准。”顺天府所属某县规定:”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故民间婚姻关系发生纠纷诉至官府,是否有婚书已成为官府是否受理婚姻纠纷的必须条件。

大清律法规定,婚书强调男女定婚必须将各自有关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实情相告,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婚书一旦订立或女家收受聘财,双方就必须履行,不得翻悔。女家若悔约,主婚人笞五十,婚约有效,女嫁夫家。若女家另与他人再订立婚书,但未成婚,对女家主婚人杖七十;若另与再他人订立婚书并已成婚,对女家主婚人杖八十。后定夫家若知情,其主婚人与女家主婚人同罪,财礼收归官府;若不知情则不予处罚,但追还财礼返还后定夫家,前定婚约持续有效,女嫁前定夫家。前定夫家若不愿再娶,则加倍追还财礼返还,后定婚约生效,女从后定夫家。同理,男家悔约另聘,罪同前述,前定婚约持续有效,仍令娶前女,后聘之人听其别嫁,不追返财礼。另外,婚书还对婚姻的履行时间做了限制,聘娶一般都应按婚书所定的日期完成。若不按约履行,亦将受到律法的制裁。

因为婚书的规范、法定化,清代离婚也出现了正式的程序。一般而言,违律成婚者,由各级衙门审结核定后由官判离,将原订婚书上缴、涂毁,聘礼发还或入官,女子归宗或由官媒另行嫁、卖。另外,解除权在夫家的离异,则由夫家出具休书作为婚姻解除的凭据。

(注:本文未标注来源的婚书、文契样本,均来自银帝艺术馆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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