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 张世磊 一、关于“哄抬物价”认定的文件及认定标准 1.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58号 购销差价额35%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购销差价额15% 3.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20〕48号 购销差价额15% 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购销差价额15% 5.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鄂市监竞争〔2020〕3号 购销差价额15% 6.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的函 涨价幅度在 20%以上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购销差价额15% 8.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销售价格二倍基准价格 9.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发〔2020〕30号 涨价幅度30% 10.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购 销差价额30 11.齐齐哈尔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及经营防控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购销差价额15% 12.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购销差额50% 1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通告 购销差价额15% 二、与“哄抬物价”有关的文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5.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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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刘锡春律师 > 《新冠肺炎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