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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和规范使用“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

 新屏轩 2020-02-11

“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都是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两者仍有明显区别。

“谈话提醒”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一样,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其实施主体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组部相关规定,人事组织部门也可以成为“谈话提醒”的实施主体),其适用范围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即:一是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可见,“谈话提醒”是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来处理问题线索时采取的一种方式,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线索,属于监督执纪问责中的“监督”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谈话提醒”作为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用时作为参考依据。

“提醒谈话”是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其实施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适用情形是当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问题时,党组织负责人代表党组织作出的一种适时提醒,并非指具体的问题线索,它是党内谈话制度的具体践行,是融入在党内日常谈话过程中的一种措施。

综上所述,在日常的执纪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适用“谈话提醒”,而不能适用“提醒谈话”。“谈话提醒”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进行“谈话提醒”时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谈询有“质”,才能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发挥警示、提醒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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