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有个案子,企业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现场笔录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请您帮忙分析一下。【解答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一种,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名,也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执法人员只要注明原因即可,若其他人在场,也可有其他人签名,依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刘晓霞律师 2020年2月12日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生态环境与资源法律部 专门针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常年环境法律咨询、常年环境法律顾问服务。 (一)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问题咨询,就咨询问题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意见、建议;(二)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推送环境专业知识和最新信息及其他区域的环境案例解析;(五)为甲方渎职防范、避免问责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七)对甲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十)就甲方面临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涉诉案件进行咨询指导,提供参考意见;(十一)就甲方2020年度的全年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甲方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就每个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分别指导,避免因案卷问题被追责问责;(十二)乙方所有的培训课件及视频课,甲方均可以共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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