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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整理】私募投资基金300问(4)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作者 | 刘永斌律师团队

本文由本平台原创,转载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71、基金财产的投资领域有哪些?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7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基金时应当注意什么?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7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目标企业之前,需要掌握目标企业哪些情况?

第一,应当了解目标企业的历史沿革,包括企业的概况、目标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管理制度;第二,要了解企业的发展计划,包括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企业发展计划是否与其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匹配。

第三,应当了解企业的融资计划,包括计划融资额和股权设计方案。

第四,应当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前景进行调研,包括市场概况(比如企业产品所处的产业链位置、市场容量、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周期性、政府政策等)、目标企业的竞争力以及行业风险。

74、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掌握目标的实际状况?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者亲自对目标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比如与管理层会谈,到经营现场考察等,第二,可以借助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比如聘请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对目标企业分别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税务尽职调查等。

75PE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律师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重点核查一下要点:(1)、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比如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是否依法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特定行业或者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2)、查证交易的合法性;(3)、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4)、目标企业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5)、目标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无形资产即知识产权情况;(6)、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7)、目标企业的法律纠纷以及或有债务;(8)、目标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纳税依据等等。/6、法律尽职调查的信息渠道有哪些?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信息:第一,目标企业主动披露;第二,登记机关信息查询,比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机构、只是产权登记机构等;第三,地方政府信息查询;第四,中介机构信息查询,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77、PE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基本原则:(1)、独立性;(2)、真实性和完整性;(3)、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协调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78、私募股权基金对目标企业估值可以采用哪些估值方法?

按企业是否持续经营为基本假设前提,可分为两大类:即内在价值法和清算价值法。其中内在价值法有可细分为成本法(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收益法(现金流贴现法、剩余利润贴现法、红利贴现法、EVA法等);清算价值法类似于成本法,但要略低于重置成本法的估值。

79、私募投资者签署的投资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实践中,投资意向书并没有法律效力,这源于投资意向书是投资者单方面的权利要求,虽然它们是双方谈判和签署正式投资文件的基础,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即使签署了投资意向书,也不能对私募投资者形成束缚,为投资者留下回旋的余地。

80、在签署投资意向书环节,私募投资者设置排他性条款的目标是什么?

排他性条款是禁止被投资企业在与投资者进行谈判的同时和其他投资方接触的条款。实践中,目标企业很可能同时与多个投资者进行谈判接触,有时甚至会利用一个投资者去逼迫另一个投资者,即利用投资者之间的竞争,谋取利益。为了避免投资者处于被动局面,私募投资者有必要约定排他性条款,防止目标企业在与投资者接触的同时,还和其他其他投资者进行接触,谋取利益。排他性条款也有时间限制,多则一年,少则60天。

81、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被称为基于业绩的调整条款,是一种基于目标企业业绩而在PE与初始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调整的约定,即当目标企业不能实现约定的预测利润时,对投资方在目标企业中的股东权益做出调整,其方式可以是原目标企业的股东将一定数量的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基金;当目标企业实现约定的预测利润时,私募股权基金将一定数量的股权转让给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或者管理层及其控制的公司。

82、设置对赌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PE之所以与初始股东进行业绩对赌,除了规避尽职调查无法穷尽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外,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一种跟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激励初始股东为目标企业创造更好地业绩,也为PE带来更大的回报。

83、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的使用有没有障碍?

在我国法律环境下,普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调整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真正的障碍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其股权转让都需要评估,无偿转让无法实现,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对赌协议的态度。

84、价值调整协议即“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价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原股东就估值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可以投资合同具体条款的形式体现,也可以单独的合同体现。估值调整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约定的条件实现时,协议才发生效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组织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为成就。

85、完成一项投资,基金管理都大概要经历那些阶段?

基金管理人大概都要经历一下阶段:(1)、项目筛选---投资团队通过内部或者外部渠道寻找项目并筛选出有投资前景的企业。(2)、投资条款谈判---基金管理公司与企业就投资的主要条款达成初步协议。(3)、尽职调查---投资团队和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业务、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4)、签署投资协议及交割---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批准投资,基金与企业签订正式的股权买卖协并交割股份与资金。

86、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渠道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渠道可以分为两类:中介机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和管理人自身渠道。中介机构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买方中介和卖方中介。买方中介是指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或为买方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如私募股权基金、养老基金和投行/银行的直接投资部门。卖方中介是指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在交易中为卖方利益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促成交易得到佣金为主要目的。

87、什么是集合投资?

集合投资是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PE联合起来共同投资一家企业。这样的PE联合体互相扶持、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最后共同获利。集合投资使得大型项目的竞标人数大大减少,从而降低了竞争性,当然也降低了投资成本,这是PE机构寻求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样可能引起垄断,是一种反竞争行为。

88、什么是赎回权?

所谓赎回权是指PE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目标企业或者股东按照投资额加上一定的溢价赎回PE持有的股权,即在目标企业的业绩达不到期望值或者在其他事先约定的情形下,PE有权要求退出的一种方式,旨在收回投资初期的投资成本,并获得一定的溢价。

89、什么是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是指在其他股东尤其是初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票是,PE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以初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票。

90、什么是强制随售权?

强制随售权,也被称为零售权,是指强制初始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通常发生在被投资企业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上市或者实现约定的条件成就,PE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与自己一起以协商好的价格向,转让股份,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必须按照该协商好的价格,按照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91、什么是反稀释保护?

反稀释保护条款,是国际私募中的常用条款,是指如果目标企业在本轮融资之后进行了后续融资,那么本轮PE进入的价格就要随之调整,降低至后续融资的价格;如果后续以更低的价格发行一次或者多次股票,本轮PE的进入价格还要继续调整。原则上要保证本轮PE进入的价格永远是最低的。

92、什么是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是指私募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条款。这个条款要求目标企业在执行某些潜在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情之前,要获得投资人的同意。实际上就是给予投资人一种对公司某些特定事件的否决权。

93、什么是购股权?

购股权是指PE在为了确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目标企业股份的权利。购股权实际上是一种期权,赋予PE有权在为了确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按照预先设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

94、在投资条款中设定购股权条款有何目的?

设定购股权的主要目的就是锁定未来收益。一方面,在目标企业经营情况较好或者大幅增值的情况下,PE可以事先约定以较低的价格再行买入目标企业的股权,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另一方面,PE为避免风险,也可能将投资分批投入,此时,购股权条款是最能保护PE投资利益的分期投资模式。

95、在我国法律体系下,PE行使购股权时有哪些限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购股权本质上是一种增资行为。《公司法》对增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PE行使购股权有两个限制:一是需要代表2/3表决权以上股东同意增资,二是对于该部分增资,其他股东依照其股权比例具有优先买购买权,因此,一般需要通过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来实现购股权。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PE行使购股权,只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增资的决议即可。

96、为什么增资扩股是私募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首选投资方式?

增资扩股之所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首选,具体原因如下:(1)如果新股由新股东(私募投资者)认购,尽管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但在相同条件下,稀释程度要远远小于股权转让导致的原股东的股权稀释。(2)、增资扩股所导致的交易结果是系,新股的认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股份,而新股认购者的投资资金完全进入到目标企业中,为目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而且不需要为这笔资金支付任何利息成本。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款并不进入目标企业。

97、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有限公司要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目标企业的董事会应当对增资扩股进行审议;(2)、董事会通过后,将增资扩股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3)、私募投资者缴纳出资;(4)、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和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变更等)。

98、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私募投资者,需要经过下列主要步骤:(1)、审批。企业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资产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产生同国有产权转让相同的法律后果时,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履行相应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手续;(2)、评估。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要履行相应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评估手续,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的依据,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结果的90%;(3)、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99、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有何不同?

第一,增资扩股将增加公司的股份,而在股权转让情况下,公司的股份数或者注册资本的绝对量不会发生变化。第二,增资扩股是发生在新股认购者和公司之间的交易,而股权转让是一种发生在公司的股东之间或者股东和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并不涉及公司本身。

100、私募投资者选择股权转让这一投资方式,有何限制条件?

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若公司章程为作出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股份公司而言,鉴于其资合性,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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