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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你不能不知的33种刑事风险!

 刘永斌律师 2020-02-13

鼠年这个春节,有些不寻常。本应欢乐的氛围被突如其来新型冠状病毒影响肺炎疫情的发展给中华大地蒙上了一层阴影,牵动亿万国人的神经。历经无数磨难的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打响了消灭肆虐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全民战役。

医生、护士、警察、村干部等“可爱”的人都冲上前线,冒着被传染的危险治疗已确疗的人员、观察疑似群体、排查可能传染源。但在这全民动员、国难当头时刻,总有那么一些人,让人不省心,怀揣侥幸心理,隐瞒行程,逃避检测,给当前的防疫工作造成巨大伤害;更有甚者,借机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

为了保证尽快打赢这场战役,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出发点,以依法及时、从严惩治为落脚点对在疫情期间出现的犯罪刑法适用加以确认指导。

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意见》明确的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可能涉罪的情形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如: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30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五、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情节恶劣的,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5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因岳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激动,柯某某及其妻子田某找到医生高某,在田某将高某从护士站拉出后,柯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造成高某轻微伤。目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七、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以侮辱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3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3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籍女子邵某某便想到了从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涉案口罩出售给毛某,涉案金额达18万余元。1月27日,涉案邵某某、毛某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十、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十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十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1月30日,有网友举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将平时售价五十元一盒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至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同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销售金额六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

另,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十四、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诈骗公私财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1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八千八百余元。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个人消费。1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五、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六、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煽动分裂国家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依照刑法第102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九、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一、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三、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31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四、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刑法第382条、第383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十五、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按刑法第384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十六、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依照刑法271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十七、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依照刑法272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负责管理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挪用以上特定款物的依照刑法第273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九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117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三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341条规定,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341条规定,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1月29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交代了当地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曲江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30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

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十二、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十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上述33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非常时期,请大家遵医嘱守国法,保健康得自由。好好呆在家里,不给国家添乱;做好自我防护,以保大家安全。冬天已去,寒意渐消。我们要以必胜的心态,迎接春的温暖,夏的热烈,秋的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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