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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八(6)

 手提书斋 2020-02-13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八(6)

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郦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一】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者十馀人。高祖被酒,【二】夜径【三】泽中,令一人行前。【四】行前者还报曰:“前有大蛇当径,【五】愿还。”高祖醉,曰:“壮士行,何畏!”乃前,拔剑击斩蛇。【六】蛇遂分为两,【七】径开。行数里,醉,因卧。後人来至蛇所,有一老妪夜哭。人问何哭,妪曰:“人杀吾子,故哭之。”人曰:“妪子何为见杀?”妪曰:“吾子,白帝子也,化为蛇,当道,今为赤帝子斩之,【八】故哭。”人乃以妪为不诚,欲告之,【九】妪因忽不见。後人至,高祖觉。【十】後人告高祖,高祖乃心独喜,自负。【十一】诸从者日益畏之。1

【一】正义:度,田洛反。比,必寐反。

【二】正义:被,加也。

【三】索隐:旧音经。按:《广雅》云“径,斜过也”。《字林》云“径,小道也,音古定反”。言酒後放徒,夜径行泽中,不敢由正路,且从而求疾也。

【四】正义:行音下孟反。

【五】索隐:音迳。郑玄曰:“步道曰径也。”

【六】索隐:《汉旧仪》云“斩蛇剑长七尺”。又高祖云“吾以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二文不同者,崔豹《古今注“当高祖为亭长,理应提三尺剑耳;及贵,当别得七尺宝剑”,故《旧仪》因言之。正义:按:其蛇大,理须别求是剑斩之。三尺剑者,常佩之剑。《括地志》云:“斩蛇沟源出徐州丰县中平地,故老云高祖斩蛇处,至县西十五里入泡水也。”

【七】索隐:谓斩蛇分为两段也。

【八】集解:应劭曰:“秦襄公自以居西戎,主少昊之神,作西畤,祠白帝。至献公时栎阳雨金,以为瑞,又作畦畤,祠白帝。少昊,金德也。赤帝尧後,谓汉也。杀之者,明汉当灭秦也。秦自谓水,汉初自谓土,皆失之。至光武乃改定。”索隐:按:《太康地理志》云“畤在栎阳故城内。其畤如畦,故曰畦畤”。畦音户圭反。应注云“秦自谓水”者,按秦文公获黑龙,命河为德水是也。又按:《春秋合诚图》云“水神哭,子褒败”。宋均以为高祖斩白蛇而神母哭,则此母水精也。此皆谬说。又注云“至光武乃改”者,谓改汉为火德,秦为金德,与雨金及赤帝子之理合也。

【九】集解:徐广曰:“一作‘苦’。”索隐:《汉书》作“苦“,谓欲困苦辱之。一本或作“笞”。《说文》云:“笞,击也。”

【十】索隐:包恺、刘伯庄音古孝反。

【十一】集解:应劭曰:“负,恃也。”索隐:晋灼云:“自恃斩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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