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2日 09:40 为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11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12项失责行为予以惩戒的公告》。 这12项失责行为分别是: 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负责人员未在岗; 小区出入口未按要求实行封闭管理; 业主及其车辆出入小区未进行登记; 业主进入小区未进行检测体温; 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未按要求定期消毒; 小区垃圾处理未做到日产日清; 废弃口罩垃圾未做到单独投放、分装处理; 对居家隔离人员未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管; 对未佩戴口罩离家外出人员未进行劝导; 对小区居住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集聚未进行劝导; 外来人员及车辆未经允许随意进入小区;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弃管。 《公告》要求,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12项失责行为。 对失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采取媒体公开曝光、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降低信用等级、清出物业市场等措施予以惩戒。(王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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