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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详解

 雪峰读书 2020-02-13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进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时期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新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1954年

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

1963年

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

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1985年

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北京颁发《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

2001年

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2006年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发放北京“绿卡”。

新中国户籍制度十二次变迁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了新的发展,现在请您同我们一同回顾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发展历程。

一、《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1951年7月16日

发布单位:公安部

要点回眸: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城市户籍制度适用人群,并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区分了户的类别,统一了全国城市户口登记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

发布时间:1955年6月9日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首次确立了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统计时间确定为每年一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发布时间:1958年1月9日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要点回眸:

首次将全国公民明确为户口管理的适用人群,初步明确了城市和乡村不同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城乡二元结构初步形成。

四、《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1964年8月

发布单位:公安部

要点回眸:

明确了户口迁移不受限制的迁移类别,限制户籍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集镇前往城市;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城乡二元制结构确定。

五、《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4年10月13日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公安部门应准予其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城乡二元结构初次放开。

六、《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1985年7月13日

发布单位:公安部

要点回眸:

暂住证和寄住证进入视野,城乡融合走向前台。

七、《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7年6月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八、《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年7月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可准予落户。落户首次与产业结合起来。

九、《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年3月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明确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2月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

发布单位:十八届党中央委员会

要点回眸: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十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回眸: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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