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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若干问题(二)
(本资料主要来源于网络相关释义和解读,由路人甲整理汇总,仅供参考)
1、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答: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2、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初次”: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
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3、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问题
答: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4、发生交通事故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可否强制传唤?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可见,就目前而言,仅有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的行政案件,过程发生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进行强制传唤。
5、治安案件处罚要同责同罚
答:如对一赌博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4人用麻将赌博的案件中,对其中两人作出伍佰元罚款,另外两人因不愿意交罚款,而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这样的处罚是违反了处罚要遵守同责同罚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中,由于各行为人所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都大体一致的,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也应该大体一致,除非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6、如何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注意事项
答: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不能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8、对出租屋发现的管制刀具和机动车内发现的管制刀具能否处罚还是不处罚只是收缴?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制刀具除依法持有外,都可以收缴。如持有者具有携带行为,可以依法处罚。对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内发现的管制刀具,可认为属于携带行为,可以在处罚的同时对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9、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已经挥霍,无法追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无法追缴的,告知被侵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违法行为人或其监护人索赔。
1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所得的住宿费用是否应追缴?
答:住宿费是住宿者因旅馆向其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并不是因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等信息而得来的,所以对住宿费不得收缴、追缴。
11、卖淫嫖娼案件中,对双方谈好价格但尚未给付的嫖资,是否可以追缴?
答:对尚未给付的嫖资,不应该予以追缴。
12、盗窃案中,违法行为人将盗窃所得的物品变卖后所得,盗窃物品未能追缴回来,能否将违法行为人变卖后所得退还给被侵害人?
答: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给被侵害人。
13、收缴或者追缴物品前一定要先办理扣押手续?
答:收缴或者追缴对符合扣押条件的物品,可以先行扣押,但是扣押不是必经程序。
14、假币被银行按规定没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案卷中有银行办理没收的相关证据材料即可。
15、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16、事先没有预谋性,临时起意的多人对一人殴打,可以认定属于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如甲和乙打架,丙是甲的好朋友,其路过见到,上前帮助甲对乙进行殴打。
17、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用具,应和吸毒者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8、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又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处罚,处罚幅度如何理解?
答:应当首先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幅度内从重量罚。
19、不予行政拘留的文书送回问题?
答:不予行政拘留的文书无需送达拘留所,但应该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派出所。
20、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认定?
答: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住宅。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居住的住宅。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者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其行为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任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另外,为了紧急避险进入他人住宅,即使未经主人同意,也是合法正当行为。如为了逃避犯罪分子的追杀、伤害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如不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阻止,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主要表现为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
2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
答: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行为犯,只要有该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性只作为处罚酌定情节。对明显不构成轻微伤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采集相关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无需伤害鉴定,即可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22、盗窃中的秘密窃取?
答: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发觉。如果在取得财物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恐惧等原因未加以阻止,行为人也不知道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是秘密窃取。
23、诈骗的主要特征?
答: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少数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完全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被侵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财物。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2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答: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5、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的客观表现?
答:本行为所称的噪音,是指社会生活噪音,而不包括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以及交通运输噪音。社会生活噪音,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和交通运输噪音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制造噪音,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26、人身检查的目的?
答: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身体。通常人身检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上是否藏有违禁品、枪支、凶器、赃款、赃物等;二是为了确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的某些身体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
27、当场检查主要事项?
答: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后,可以当场检查,但有关的场所不包括公民住所。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和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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