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1日食药法苑推送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进销差价率到底如何计算?》一文中,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存在错误,在此做一探讨。该文提到“违法所得计算公式:经营额×(实际执行的进销差价率-政府规定的进销差价率)。经营额=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不知该公式出自何处?上图引自该文,当售价为45元、90元时,“违法所得1”则为78.75元、427.50元,出现违法所得超过了经营者实际经营额,恰恰说明了违法所得计算公式有误,并不能证明重庆和江西的进销差价率孰是孰非。该文最后总结“在实践中,按照重庆规定计算进销差价率,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违法所得:[销售单价-购进单价×(1+政府规定的进销差价率)]×销售数量。”,更是与该文开头列出的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前后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规定,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中,违法所得应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应为:违法所得=[实际售价-应执行售价]×销售数量以上图最后一栏为例,进价15元,售价90元,数量1个,政府规定进销差价率为25%,详细计算过程如下: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进销差价率=(售价﹣进价)/进价×100%。那么:应执行售价=进价×(1+政府规定的进销差价率)应执行售价:15×(1+25%)= 18.75元,违法所得:90-18.75=71.25元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进销差价率=(售价﹣进价)/售价×100%,那么:应执行售价=进价/(1-政府规定的进销差价率)应执行售价:15/(1-25%)= 20元,违法所得:90-20=70元。上表经重新计算违法所得如下:在相同进价情况下,重庆应执行售价低于江西,执法上更严格,事实上重庆市差价率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利润率,在实际生活中以利润率计算对于普遍老百姓而言更容易理解,因此笔者建议采用重庆市差价率的计算方法。(本文作者供职于温州某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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