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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 | ​浅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对财务手段的实务应用

 祺翊馆 2020-02-15

王荐芹 刘煦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王荐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煦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ACCA/CPA/律师助理。本文为乃菲莎律师团队出品,首发于“不良资产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及“不良资产研究院”公号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



前言

笔者曾供职于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而今跨专业来到律师事务所,加盟破产业务团队。在经办破产案件过程中,笔者愈发深切的感受到,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又要有充分的财务知识,在重整案件中,管理人甚至还要有上佳的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方可出色的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笔者站在一个前会计师和准律师的角度,想借此文谈一谈财务手段如何在破产案件中发挥作用。本文所指财务手段,大致可分为财务调查、财务监管和财务分析三大类,他们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破产业务的各个阶段。

财务调查

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很多涉及财务方面,如《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要求管理人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6个月内的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等。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往往在初步入驻企业时对企业的情况并不了解。引入财务尽职调查等手段,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能够帮助管理人快速摆脱这一困局。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破产期间财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均以财务尽职调查工作为基础。通过财务调查,管理人能够高效掌握债务人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债务构成情况、经营状况以及破产原因,从而对企业状况形成立体性的认识,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除了财务调查,管理人团队往往也同步开展法律调查,而两者相辅相成。譬如说,破产企业可能由于事实发生年代久远、接触业务的相关人员流失、相关合同文件丢失或保存不完整等因素,导致法律调查难以开展。此情形下,财务调查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因为业务的发生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资金或资产的流转,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而财务账簿及凭证,相较于业务资料,往往保存条件会完备一些。因此,可能可以利用财务手段对待调查事项进行财务记录检索,查阅账务凭证并获取凭证中后附的合同、发票、入库单等原始文件,对涉及的往来金额进行统计,取得相关事实的情况及证据并形成定量判断。

另外,在合并破产领域,财务调查手段也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资产与负债,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而在合并破产时,通过认定股东与企业人格混同从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从而将股东与企业合并破产是认定合并破产的通常手段之一。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并提出应当综合考量的几种情形,即: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账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账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部分,只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只是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而这些恰恰是财务调查可大显身手的领域。例如,专项审计调查,资产盘点调查等财务调查手段能够对股东占有使用公司资产、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且不作账目记载等情况作出有效识别。财务比率分析,同业分析等方式则能够辅助管理人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处于正常区间内,有无股东转嫁成本导致占用公司盈利,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可能性等等。

此外,大型破产企业往往涉及集团统筹借款、担保以及将借款在集团内部统一调配使用等情况。再加上大型企业可能存在的复杂的组织架构、大量子公司、壳公司、体外账户,将会导致公司资金流转情况变得极为复杂,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清查。如果能够引入财务调查手段,在了解借款、担保情况的同时及资金来源公司的同时,通过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为线索对资金流动中的各公司进行调查,寻找企业资金使用、划拨异常的痕迹,更能够清楚直观的了解到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资金流转、调拨、借款、担保等情况,从而辅助管理人了解企业内部资金真实使用的情况,形成定量判断并确定核心企业,避免遗漏某些真实使用资金的主体,使本应当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资产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从而尽可能的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当然,通过调查资金划拨形成的证据也能够作为前段所述财务调查的证据,成为认定合并破产的依据。

综上,财务调查手段在企业破产调查中拥有广泛的应用,引入财务调查手段有助于管理人从更广阔的角度了解企业的相应情况。还能够帮助管理人另辟蹊径,突破某些法律调查中遭遇的困境。更是管理人进行合并破产调查时认定企业混同情况的有力工具。

财务监管

破产企业往往存在营运资金短缺的压力,又限于财务管理松散等原因,往往存在资金无计划支付、支付用途不明确等不利情况,造成企业本就不多的可用资金进一步流失,使企业面临严重的可用现金流压力,最终影响企业重整的实施。因此,对于继续经营的破产企业而言,必须要引入行之有效的资金审核及监督规程等财务监管手段,才能为企业保留可用资金,并把资金使用在“刀刃上”,更有利于保留甚至提升企业价值,有助于重整投资人的引入以及各项工作的推进。

利用财务监管手段,建立财务预算制、支付审核制等规范的管理制度,了解并审核各部门的支付申请并据以编制滚动的资金预算报表,对资金收支情况形成日报或周报,并建立资金缺口预测预警机制,在存在资金缺口时尽可能压缩支出,通过以上手段将有助于辅助管理人限制资金的无序外流,从资金方面保障企业继续运营的能力。

此外,如能够通过预算制度测算企业资金缺口,在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时向管理人预警也能够辅助管理人为潜在的资金缺口提前做好准备,由企业提前筹集足够的资金,从而平稳度过经营生产难关,为重整成功保驾护航。

财务分析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是重大决策的提案者,甚至有时候还是直接决策者,而财务分析服务于支持管理人作出明智决策。

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与优化

在重整制度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有关规定,在尽快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情况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如果继续营业,由于财产管理和营业活动需要相当程度的商业知识,同业毛利率、周转率分析、成本费用分析等财务分析手段,能够成为管理人监控企业经营的专业手段,帮助助企业发现自身不足,并作出有针对性的改进。

甚至还可以更进一步,引入现代财务管理思路,例如引入经营分析帮助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在经营战略上适度转向,开辟新的业务或经营模式,指导企业适当改变业务模式,适当加快回款催收速度、压低付款速度等,多措并举保障企业经营活力。既能够帮助企业维持自身造血功能有利于企业的稳定运营,也有利于向投资人展示企业潜力吸引投资人的意向,为重整的成功作出保障。

对合同履约与否进行分析与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双方均未履约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签署的有些合同的继续履行可以维持或增加企业财产的价值,有些合同的继续履行则可能造成企业沉重的负担。通过分析企业可用资金情况及对短期现金收支情况进行预测能够辅助管理人提前发现继续履行后会对企业造成沉重负担的合同,从而及时解除合同,保障企业利益。

对重整价值进行评估与分析

重整中存在多方利益团体,使重整价值判断会受到较多的主观影响,加之于重整价值的评估存在整体性与动态性的特性,想要对其进行准确评估极为复杂。对于如何能够更为精确地对于重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部分学者更是提出在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下引入现金流折现模型、经济附加值模型等专业化金融定量方法并将之与重整计划实现度、外部环境配合度等定性方法相结合的评估模式,从多个角度,兼顾破产企业各方面群体的利益,分析评估破产企业重整的价值。

结语

综上,财务知识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各个阶段。破产从业者,有必要不断学习,自我提升,致力于成为集法律、财务及管理知识为一体的多领域、复合型人才;而对于大型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团队应当配有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实务中,不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或者由一方担任管理人,另一方担任管理人顾问的情况。总之,双方各显所长、优势互补,通力合作,方可保障大型、复杂破产案件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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