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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控期间,“哄抬物价”涉嫌的非法经营刑行规制

 附近的人za9c9u 2020-02-17

一、“哄抬价格”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上述《解释》第六条的逻辑结构是:①违反国家……等规定+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③其他严重情节=④非法经营罪

因此,哄抬物价是适用《解释》第六条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甚至不是该条的逻辑结构所代表的行为模式中最核心的内容,该罪就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来说,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应刑法非法经营罪中第(四)种情形的行为,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大量行为可能涉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近期经常为大家所谈及的“哄抬物价”。当然,对象经常是口罩。

(二)典型案例

1.无可查公开典型裁判文书

这可能是因为该《解释》出台于2003年,当时正值非典爆发时期,而非典之后,本次新冠疫情之前,我国无其他大型传染病疫情,因此自该司法解释诞生后,其适用只可能出现在两个时间段内,一是非典时期,二是如今。而搜遍全网,2003年的刑事判决都很少,究其缘故,是2003年时互联网的适用还不是很普遍,更无裁判文书上网一说。

2.与新冠疫控有关的典型案例(以提高口罩价格的案例说明)

由于尚未有相关判决出现,我们只能从新冠疫情时期行为人因涉嫌“哄抬物价”而触犯非法经营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数个案例中对“哄抬物价”的认定稍加了解:

(1)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天猫销售口罩,将50元/盒的口罩以600元人民币/盒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为65300元人民币,后被逮捕。

(2)广州增城某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低买高卖,在某电商平台上售卖,获利31余万元,其余具体情况不明。

(3)鞍山市某团伙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非法销售(倒卖)口罩30余万只,涉案价值50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余具体情况不明。

【评析】从案例来看,“哄抬物价”要涉嫌非法经营罪,要么相关商品价格提高的幅度大,要么销售产品的总数多或涉案金额大。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时期,在一些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资源中试图谋取暴利,是非常危险的。

二、从其他法律来看什么是“哄抬价格”?

《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综上,行为人是否“哄抬价格”,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推动价格上涨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客观行为;三是其行为是否具有导致价格上涨的结果或者重大可能性。

三、“哄抬价格”的行政处罚

(一)基础法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2条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或者在生产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何为“大幅度”提高?

价格“大幅度”提高的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省物品价格“上涨”的幅度标准,由各省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及相应“上涨限制”。

为制定标准,领导小组要进行收集不同时间段时差成本、价格比对的相关证据;计算不同区域同类商品成本、价格价差比;计算该商品的成本、价格是否超过政府规定的价差比;收集大众共同认知的该商品价格“大幅”上涨信息等工作。

四、后记

近期,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和非法制售口罩等一批典型案例公布。总体而言,用非法经营罪来打击口罩买卖的不算很多,涉及诈骗罪和销假类罪名的案例较多。

究其原因,是国内口罩紧缺的事情国家也知道,群众对口罩的迫切需要使得民间买卖口罩在现阶段具备了一定的自救性质,不可能完全禁止或者普遍给予很大的约束。大家都清楚现在普通民众的心态是:能买到靠谱的就不错了,贵也知道贵,你情我愿,只要不是假货,只要正常发货,就是共度时艰,就是花钱保命;如果不是,就是谋财害命,报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但卖贵太多确实很危险,构成哄抬物价,容易被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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