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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注意!!!对方的大额赠与可能是套路

 昵称35171807 2020-02-17

  最近,我接触了几个婚约财产纠纷方面的案件。当事人把起诉状和传票给我看的时候,我只觉得应该是彩礼方面的常见纠纷,没有多想这方面的事。但是,等到当事人把自己与对方恋爱和分手的经过,都仔细介绍完的时候,我的内心就无法淡定了。

  这就是妥妥的套路,一整套渣男玩弄感情,始乱终弃的模式,用最流行的话说,就是“真情总是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双方相识之后,男方对另一方特别动情,初相识就是重礼相送,出手既潇洒又大方。第一次一般都是万儿八千的,然后各种费用都代为支出,什么样房贷、车贷,都是小意思,几十万的车子、房子,眼睛都不带眨一下,直接写女方的名字。这样百依百顺、出手阔绰的高富帅,别说涉世不深的小姑娘,连我在听当事人介绍的时候,都心动了!

  但是好景不长,这些人只恋爱不结婚,渐渐疏远,反正各种“不合适”,把女方晾在一边。最后女方要么是等不起,要么是与其争吵,结果当然是分手了之。

  上面这些只是开始,真正的好戏开始了——男方会向女方要求返还财产,女方如果不同意,那就法院见。男方请了律师,准备了极其详细、完整的证据,从聊天上说自己是想结婚的,从转账记录上看钱是到位的。省点说,就是各种证据的保留与提供,完全是专业水准的,而女孩这一方毫无戒备,早把当时的微信记录都删除了。法院在审理判决这类案件时,大多还是倾向于大额财物认定为附条件附目的的赠与,不管什么原因没有达到结婚目的,都是返还。

  哪怕是房子、车辆已经过户到女孩名下,钱物已经交付,都要统统的交回去。所以,这就给有钱人免费玩弄女性创造了好机会。看看呜呜直哭的当事人,我也是很无奈,毕竟,现实的法律环境就这样。所以说,大家在寻找人生的另一半时,还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被暂时的“糖衣炮弹”所迷惑,必须要看准对方的人品。不能因为,对方出手大方,就是对你青睐有加,给你办理了房产证,就是忠贞不渝。如果对方真的是甜言蜜语、金额钱攻势,不要轻易被人哄骗了,最后,丢了青春,也伤了自尊!

  实务建议:

  1、男女双方恋爱时,要端正态度,虽然要考虑对方经济条件,但不要把经济情况作为第一标准。另外,要调查一下对方的声誉和品行,这个非常重要。

  2、在热恋中接受对方赠与之时,必须考虑签订协议,约定“自愿无条件赠与,无论婚姻与否,都与赠与无关”。这样直接把撤销权给免除了,司法实践中是支持的。

  3、事后取证,这个不要使用非法手段,注意保存。

  当然,也有渣女骗钱的,这种情况反向操作即可。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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