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受“新冠疫情”影响之梳理与建议

 健智 2020-02-17

己亥猪年尾末,在全国人民喜迎新春到来之际,一场始料未及的病毒悄悄拖住了新年的步伐,随后紧接而来的便是全国各地确诊病例的警铃响起。为避免病毒进一步传播扩散,企业延期复工、学校延后开学、商场延期开业、餐饮娱乐场所暂时关停等措施势在必行。可想而知,这场战役无论是对个人身体健康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将是艰难的一仗,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乃至疫情结束后,必然有很多民事合同履行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商场延期开业、餐饮娱乐场所及其他人群密集型场所停业措施将对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极大阻碍。

根据政府部门2月10日复工的通知,各行各业全面复工已近在眼前,本文仅就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可能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正在阅读本文的读者有所帮助。

【贺强律师团队】张笑含律师就该问题的要点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张笑含律师

2月7日,正值抗击疫情的紧张时刻,北京“K歌之王”一封总经理致员工的内部信件在网上流传,该封信件提到“K歌之王”将于2月9日与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公司破产清算。以此为例,“K歌之王”所经营的KTV作为人群密集性场所,在疫情期间作为必须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大部分受政府指令暂时停业,疫情必然波及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承租方的经营状况,进而导致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

我们下面就结合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就疫情对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和政策途径应对进行梳理,并分别针对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及承租方提出应对建议。

一、疫情对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鉴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对疫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具有一定预见,由疫情导致的损失较大可能属于商业风险。另外,部分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如药店、防范疫情用品的商店等)不受疫情影响,甚至可能出现客流量高于一般时期的情况,对于这部分不受疫情影响的租户,自然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故下述仅针对在疫情爆发前已经成立且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

就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而言,疫情的主要影响在于,其导致的停业措施及经济环境变化等问题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是否有权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结合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租金支付的影响

1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措施停业的情形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措施停业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即商场整体停业或餐饮娱乐场所及其他人群聚集性场所停业(如电影院、KTV等)。无论何种情况,均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营业、合同履行不能的结果,承租方可能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租金。这种结果系因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行政措施导致,非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均承受了一定损失。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减免停业期间的部分租金,即对于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从司法实践来看,虽上海市法院对疫情是否属“不可抗力”的认定存在差异,但从案件结果来看,多数判决减免部分租金。

【参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案件裁判观点:“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原审以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于事实认定及法律使用均有不妥。但对于原审酌情减免“非典”时期停业期间租金的判决结果,一中院予以维持(减免范围约为停业期间租金总额的5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案件裁判观点:基于“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要求而停业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拍谱公司提出免除停业3个月的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9号案件裁判观点:鉴于“非典”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对于佰恒公司提出其拖欠租金系“非典”影响所致,应当免除或部分免除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意见予以认可。

2

非基于政府部门指示停业等情形

a.疫情引起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或收入远低于正常时期

疫情期间在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此种情形的承租方较为常见。在可以正常经营而非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不宜适用不可抗力。对于这种情况,因符合情势变更的“合同履行较为困难”或“显失公平”的特征,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部分地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根据疫情对经济环境的影响,结合正常时期承租方的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减免租金及减免比例。

【参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号案件裁判观点:非典期间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期,酒楼的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全面停止对外营业,承包人在非典期间仍有承包经营酒楼,且并未举证证明非典期间的损失数额,发包人亦未同意减免非典期间的承包费用,故酌情减免3个月承包费用的50%。

b.出租方/承租方出于客流量减少、防范疫情的考虑自行关闭商场/商铺

如为出租方自行关闭商场,导致承租方基于出租方原因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履行的一定原因在于出租方。承租方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很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承租方如自行关闭商铺并要求减免租金的,难度在于需充分举证证明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如日常经营成本确高于收益),不得已停业。同时也要考虑,在商场内其他租户均正常营业的情况下,个别租户自行停业是否合理。故,此种情况通常需要根据出租方及承租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程度确定是否减免租金以及租金减免的比例。

c.承租方因交通管制或主观畏惧疫情等原因自行停业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系因承租方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有困难,而非疫情原因,故不宜适用上述两情形,一般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无论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情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均可以此为由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两者实现合同解除的程序存在差异。根据《合同法》对当事人解除权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解除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具体约定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当然也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而情势变更非法定解除事由,结合《民法典》草案的意见,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解除。

但作为出租方也无需过于担心,以前述(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案件裁判观点为例,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满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如未达到严重程度,则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从最高院发布的有关通知来看,最高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也较为谨慎、严格。故,承租方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对经营情况的影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同时也须考虑疫情持续时间的长短,法院再行做出判定。

二、如何应对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

结合前述,如发生疫情影响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的情况,我们认为,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及政策途径尽量降低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法律途径

以“非典”疫情为例,经检索相关裁判案例,承租方主要以疫情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对合同履行进行抗辩,进而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主要为租金、违约金给付义务及损失赔偿责任等)。不同法院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对疫情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有所差异。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正常履行的抗辩理由,均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发生不可预见事件之时,用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两者主要区别为下列表格所示:

1

本次疫情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性质,本次疫情作为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的特点,同时目前亦未研制出特效药或防御疫苗,符合不能克服的特点。另参考最高院2003年6月11日针对“非典”疫情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批、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对疫情适用不可抗力须符合“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根本不能履行”,参考部分法院的意见及裁判观点,结合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存在的不同业态、经营具体情形,我们认为,近期应政府部门要求关停商场或电影院、KTV等人员密集性场所,这种情形下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承租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减免部分租金。当然,在具体适用上,须考虑疫情与停业的因果关系及受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判断。

【参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案件裁判观点: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亦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

本次疫情是否可认定为情势变更

那么除上述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即“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外,一般情况应当如何认定?我们认为,结合具体情况,承租方可以疫情造成经济环境严重变化、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为由,主张根据公平原则,将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阻碍,在出租方与承租方间进行合理分担,即减免部分租金。

从前述列明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内容来看,该规定删除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适用该条须符合“非不可抗力”的条件。可以看出,一直以来,学界因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存在分歧而影响“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法律规定的适用,立法者为尽可能的统一法律适用,删除情势变更“非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取决于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即“合同不能履行”还是“履行后显失公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批、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结合前述最高院对何种情况下疫情参照不可抗力处理已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内容表明最高院亦认可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主要须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参考目前部分地区法院的观点,我们认为,疫情符合导致经济环境发生暂时重大变化等情势变更特征,本次疫情造成商场人流量大幅度减少、承租方收益受到重大影响,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处理。就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而言,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所承担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疫情引起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进而导致的结果为租金支付困难即“履行较为困难”。故,仅就政府部门未要求停业的大部分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而言,本次疫情更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如当事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由法官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作出处理,更为妥当。

部分参考通知及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批、执行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

(因“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于2013年4月8日予以废止)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

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本次疫情的观点】

基于《2003最高院通知》的原则,并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例如电影院等娱乐场所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而必须停业的情形,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虽能继续履行但将对一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例如宾馆等场所因疫情影响导致客源锐减、经营困难的情形,应认定为情势变更。

【北京市二中院课题组对“非典”构成不可抗力的意见】

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患者治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二)政策途径

近日,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以稳定经济环境、共抗疫情。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政府及各区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均出台了相关政策,特别是对承租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类经营用房做出了相关减免租金的规定。作为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双方可关注地方出台的减免租金政策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了解,查看是否有适用自身情况的政策规定。现将上海市政府及各区已发布的与租金减免有关的内容整理如下,以供各位参考:

2月8日 上海市出台的减免租金政策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内容】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各区出台的减免租金政策(因目前各区对租金减免的政策与上海市政策尚有差异,具体如何操作暂未明确,具体政策的落实以各区实际实施为准):

嘉定区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本区内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即个体工商户,暂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到期后视情延长。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动员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静安区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对自身房产向中小微企业出租的,提供至少1个月的减、免租;减、免租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杨浦区

对落户本区科技园区且实际办公租借在科技园区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经营方为租户减免租金;对疫情防控期间内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人才,入驻区属单位经营的人才公寓,给予2个月房租减半,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宝山区

鼓励减免抗击疫情相关的民生保障类中小企业的房租。其承担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根据其受影响情况,至少减免一个月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园、文创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经认定,优先予以我区政策扶持。

奉贤区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暂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到期后视情况延长。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各镇、开发区可视情况从该经营用房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中予以补贴。

黄浦区

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入驻的中小科技企业及团队减免1个月的房租。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不少于1个月的租金,并根据实际减免金额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补贴。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

青浦区

减免各类中小企业房租。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户在疫情期间的厂房、商场、楼宇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支持, 公租房(人才公寓)实行特定对象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由各镇、街道参照国资减免政策具体研究制定;对承租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鼓励和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浦东新区

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企先免收2月份、3月份2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对租赁非国资经营用房的创新型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内的小微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补贴。

长宁区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符合条件的相关中小企业,实行3个月租金减半;并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鼓励集体资产经营用房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主动为租户减免部分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楼宇载体、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市区创新平台评选、区楼宇园区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创业型企业的租金补贴按一季度和后三季度分期拨付。

普陀区

对中小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2个月的租金免除,免租期满后可视情再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社会物业减免房租,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楼宇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各类物业业主,优先给予区内相关政策扶持。

闵行区

对上述企业承租本区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房租,到期后视情再做调整,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集体性经营用房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区、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视情予以补贴。

虹口区

中小企业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产权类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今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直接受益。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本区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收企业人才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核心人才,入住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的人才公寓,经认定,减半收取今年2月份、3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两个月房租,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金山区

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2月份、3月份租金;用于其他性质的承租户,视具体情况做出减免措施。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年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对租用其他性质的经营用房,鼓励资产方为承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的房租减免。

崇明区

中小微企业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产业园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对租用其他经营性房产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给合同双方的建议

基于民事自治原则,对于租赁合同中针对本次情形有具体约定的,适用租赁合同双方的约定。此外,结合上述地区的意见及裁判观点,针对本次疫情,对履行商业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建议如下:

(一)对出租方的建议

(1)无论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为免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争议,最大可能的避免诉讼风险,需要注意保留己方有利证据。对于应政府部门要求关停的企业或场所,注意保留有关通知或文件,同时将商场监控录像及营业数据予以留存,为免录像更新造成之前数据覆盖,必要时进行备份。

(2)如发生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搬离的情形,出租方须注意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如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搬离,出租方须及时接收,否则根据相关裁判案例,对出租方未及时接收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可能因属扩大损失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如收到承租方的函件,须及时回复。疫情期间,必然有大量承租方向出租方发函要求减免租金或延后租金给付时间等。对该部分内容,出租方根据自身情况,同意部分可双方协商并形成书面文件,有异议部分也应及时回复,以免一旦涉诉举证不力的风险。

(4)出租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酌情减免租金。从疫情的发展来看,本次疫情必将对经济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作为属于人流相对密集场所的商业不动产必然也会受到很大波及。长远来看,为维持承租方稳定经营,避免承租方长期经营成本大于收益进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风险,建议出租方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酌情减免部分租金,以尽快实现经济环境恢复,互惠互利。

二)对承租方的建议

(1)与出租方一致,承租方也需注意保留己方有利证据。从前文参考的部分案例来看,无论适用何种情形,承租方要求减免租金,必须要证明疫情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政府指定关停的,须留存政府要求关停的通知或文件;非政府指定关停的,保留疫情特殊时期与一般时期的财务数据等营业情况证明材料以证明疫情对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影响。

(2)承租方对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对不可抗力的常见约定,承租方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形时,须根据合同约定或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出租方。故,承租方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如政府指定关停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请求出租方对停业期间的租金进行减免。

结 语

以上内容希望对受疫情影响的各位能略有助益。希望在此共克时艰之际,合同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相互扶持的态度,积极协商,共度难关!

立春已过,窗外一抹抹绿意正悄然爬上枝头,鸟鸣在每天的日出日落时分准时响起。疫情阻挡不了春天的到来,也熄灭不了全民奋战的热情。或许这场战役的确猝不及防的袭来,但我们坚信,在你我的守望相助、携手反击之下,胜利必将很快到来!

文:“诉讼密码”张笑含律师

(声明:本文为“诉讼密码”律师团队原创,转载须经授权并注明作者及来源!分享内容仅为交流法律咨询信息、交流法律实务经验,供读者参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