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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昵称712n4 2020-02-18

二、关于个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等业务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业务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允许其在个人承诺的基础上(须注明“因疫情原因补办”)进行业务补办,补办起始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在系统补办操作功能上线前,对于确有补办需求的人员,请受理部门做好材料接收和书面记录,待系统上线后统一补办。对于来自湖北地区的人员,疫情期间其灵活就业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动接续;对于湖北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员,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允许其在个人承诺的基础上(须注明“因疫情原因补办”)进行业务补办,补办起始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                  九、关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各区应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广泛宣传,引导市民通过“上海人社”APP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外省市人员失保待遇转出等业务。在此基础上,可视本区窗口受理情况,对疫情期间可能需要续领失业保险金及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排摸,通知提醒个人通过“上海人社”APP续领失业保险金,对于没有条件使用“上海人社”APP的个人,可采取电话办理等灵活形式实现“不见面”申请,疫情结束后,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上补登记“电话办理”人员的申领记录。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可提出补申请,相关待遇或补贴自符合条件之日起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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