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里,人对狐狸和鱼、狐狸对鱼,都拥有生杀予夺能力,认为理应如此者,就是丛林法逻辑。人文、理想主义的逻辑则不同: 1、人,钓鱼已付出劳动,但鱼属于自然界公共产品,不应全部侵为己有,故,维持生命必需之外的剩余,乃非法所得,应退还水库,放生自然。他驱狐救鱼,不排除怀有悲悯之心。 2、狐狸,吃人之“非法所得”之鱼,乃维持生命所必需,天经地义,不能被视为非法“偷窃”,但应补偿人钓鱼于水库这部分劳动付出。 3、鱼,受到主人的保护,是暂时的,仅仅是变换了被吃的对象和迟早而已,既是人也是狐狸的受害者。 总之,狐狸应当补偿而不必感救命恩,不救他也就不存在这个故事。救命,是狐狸的臆断虚构,故,无论故事真假,皆为虚构所致。人和狐狸,对鱼皆应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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