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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 | 信息与制度:驳斯蒂格利茨

 cat1208 2020-02-18

一周前,斯蒂格利茨有一篇名为《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的长文在网上流传。该文反对信息保密,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透明度的提高是良好治理的核心要义…保密文化好像病毒”,“即使是英美两国政府,依然保守了太多不应保守的秘密,太多需要公开的内容依然没有公开”。“保密减少了公众可获得信息的质与量,使公众参与陷入步履蹒跚的困境。”该文从各个方面探讨了政府信息保密的原因、危害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等。虽然强调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实际上不在于保密还是公开,而在于信息生产的过程。斯蒂格利茨基于静态思维,把问题落脚到“信息公开”上是错误的,正确的是落脚到信息过程的展开上。这个问题涉及公共事务的处理之道,加上他的影响力大,迷惑性也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予以澄清。

“给定信息”的假设

斯蒂格利茨假设对所有人都是有益的“好信息”已经存在,并且完美的信息处理机制也已经存在,剩下的就是如何让政府公开信息的问题。这样的“完美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剩下的就是如何激励政府公开信息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公众能够获得它。这预设了信息是集中的,政府是一个集中处理信息的“工厂”,它能生产对公众有价值的信息。公众只需要要求政府把它生产出来的信息“分配”给他们,就像分配面包一样。在这里,斯蒂格利茨不过问信息的生产,他只关心信息的分配,好像政府能够“自动”生产出对大众“有价值”的信息,而不是垃圾,并且,他把“大众”视为单一的个体,他们的需求是给定的,即大众无需自己判断信息的价值,他们只需要对政府发出了生产什么信息的指令。

在他的理论中,没有个体对信息的评价和生产这一环节。然而,政府公开的信息一定是有价值的吗?实际上,信息的生产取决于制度安排,如这套制度安排本身就是垄断性的,那么怎么保证这套制度生产出来的信息是真实的,有价值的或满足公众需求的?信息的性质取决于生产信息的制度,斯蒂格利茨不考察这个制度,也就是不考虑信息的生产,他预设“好”的信息已经在政府手中,公众只需要向政府索取就够了。这个预设显然不成立,因为“好”的信息的生产是需要“好”的制度保障的,我们无法保证政府一开始就拥有“好”的信息。实际上,把信息的生产交给政府,恰恰无法保障“好”的信息的生产。

他把问题落脚到信息公开上,这也是“做不到”的。因为公开还是不公开,并没有客观的标准。公众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知道政府有没有公开“准确”的信息,即除非公众“事先”就已经掌握准确的信息,才能判断政府“事后”有没有公开准确的信息,否则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可能是虚假的。

滥用委托-代理理论

斯蒂格利茨想当然地把政府视为大众的代理人。他预设两个主体,政府和公众,在他看来,信息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使政府和公众的利益一致。这就好像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如他所说“一般的,政府中人拥有的政府决策的相关信息要比政府之外的公众多许多倍;就好比公司管理层掌握的关于公司市场、前景和技术信息要比公司的普通股东多许多倍一样,比公司之外的消费者更要多得多。”即他把政府和公众的关系,等同于管理层面和股东的关系。

然而,这种比拟是不恰当的,政府和大众的关系不同于经营者和股东的关系。企业经营者替股东经营财产,而政府并不是大众经营他们的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市场不同于组织,在市场中有无数的个体,他们有不同的利益,不同个体根据自己的目标处理信息,政府不可能“代表”他们,替他们集中地处理信息。他把无数的个体设想为单一整体,认为信息问题是在这个单一整体和政府之间展开,这是犯了方法论集体主义的错误。

信息的产权问题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拥有的信息是公众的财产,因此假如政府私自利用信息,那就是侵犯公众利益。他多次强调“公众已通过赋税等方式支付了政府信息收集所耗费的成本,那么谁拥有这些信息呢?是成为政府官员的私家收藏,还是为公众所普遍的享有?我认为公众为政府官员收集的信息负担成本,故信息理应属于公众所有;这和政府的桌椅及建筑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为公众所有是类似的。”“公众为信息支付了费用,而政府官员为了他/她的私人利益,或仅仅追求良好的新闻效应来对信息加以处置的话,这是与盗窃其他公共财产意义的盗窃行为。

但他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因为大众和政府之间没有明确的、有关生产什么信息的合约,因此也无法对政府生产的信息提出产权要求。何况,政府不是一架客观的机器,可以按大众要求定制信息产品。斯蒂格利茨预设了信息是一种事先就可以客观量化的产品,如拥有尺寸,大小等等,政府按照大众的诉求把这个产品生产出来即可。其实,这根本做不到,因为大众无法在事先知道他们需要什么信息(信息是展开的过程),因此也无法对他们需要的信息产品进行定义,这样也无法对政府提出生产什么信息的要求,从而在事后进行审核。

没有企业家的信息理论

斯蒂格利茨落脚到设计机制,激励政府公开信息的制度安排上,好像政府公开了信息,问题就解决了。斯蒂格利茨还预设了政府是一个超强的中央信息处理机制,它的信息处理能力比无数的个体强,因此政府具有垄断性的信息处置权是理所当然的。当他说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该公开,也是扮演的是为政府“建言”的工程师的角色,好像自己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如前所述,斯蒂格利茨的上述观点背离了信息的分散性和主观性这一经济学基本原理,并且在实践上不可能做到的。信息的分散性要求个体拥有信息的处理权,即让个体自己处理信息对个体是最为有利的。个体利用信息的过程也是生产新信息的过程。“好”的制度不是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而是如何保障公众自己生产和处理信息的权利,形成竞争性的处理信息机制。当个体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时,也就是发挥个体自己的企业家才能,而斯蒂格利茨的理论中是没有企业家的,他提供的是一个没有企业家的信息理论,因此也是静态的。

结语

文章指出斯蒂格利茨把信息问题落脚到激励政府“公开信息”的机制上,这是不成立的,它隐含地排斥了个体自主处理信息的权利。他把政府放在一个替公众处理信息的位置上,也把经济学家放在一个设计者的位置上,好像政府一架机器,能够听从经济学家的安排,这本质上是“建构主义”的思维。如上文强调的,关键的问题不是“公开”还“不公开”,而是政府有没有干预或管制个体的信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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