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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诉讼律师之质证攻略

 骆训雄律师 2020-02-18

诉讼特战队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开始,很多律师经常跟企业界朋友说,“法庭之上,证据为王”;接着,经历了一些官司的企业老板,也开始跟朋友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这一切,都说明了,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性作用。事实上,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及其律师都需要依靠证据、构建自己的攻防策略、说服法官,乃至赢得案件。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证据固然重要,往往具有致命性,但也得瞧是谁在掌握,如何运用。

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律师如何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就能瞧出律师对于证据运用与掌握的技能性差异,这也是是庭审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环。

审理案件的法官通常在庭前已经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据说明大致了解了原被告的“故事”脉络;质证,则是通过法庭调查、由证据的相对方对证据提出反驳、质疑,并结合自己的证据,逐渐呈现原被告对于事实及法律问题的争议焦点,从而为法官总结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奠定基本框架和方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见,作为诉讼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时,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俗称“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

证据的三性是证据价值的两个侧面。一般来说,合法的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但是,证据是否合法,不应由裁判者自由心证判断,而是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属于证据的证明力侧面,主要考察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及其大小。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属于裁判者依靠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的范畴。

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诉讼律师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对于法律规定特定形式要件的证据,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例如,《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该条规定来看,单位证据要具备合法的形式需要具备三要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出具人签字。

(3)证据的来源合法。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资格适格,比如做证的证人是了解案情且能正确表达的人。来源合法还包括取证据获取的程序、途径、手段合法。比如,《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是诉讼律师、也是裁判者最为头疼的问题。裁判者最关心就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因为证据的真实性是查明案件事的基础和依据。作为诉讼律师,我们尤其担心一旦认可了真实性,法官就会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带来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此外,如何准确理解真实性的内涵以及如何针对“真实性”进行质证,是诉讼律师必须掌握的技能。

一般认为,证据的真实性也称为证据的客观性。从质证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把证据的真实性理解为: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真实性包括了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或者证据内容的载体是真实的,非伪造(包括虚假、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客观如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如公证书,只有要公证处公章且公章为真就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

证据的内容真实是指证据所显示的内容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就二者的关系来说,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是不够的,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诉讼律师在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证据是否有原件、证据来源、证据是否违背逻辑或经验法则。具体来说,该份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该份证据的内容是否有悖情理、常理。如果出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或有悖常理、情理的情况,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质疑。

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关联性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证据具有证明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第二,该证据的存在使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变得更有可能或更没可能。

待证事实可能是双方当事人直接争议的事实。比如某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存储在该仓库的货品被烧毁。货品的所有权人对保管人提取诉讼,称因保管人管理不善导致火灾、造成损失;而保管人则主张火灾发生是由于案件第三人某公司存储在仓库中的货物自燃而起火。在该案中,火灾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保管人管理不善还是第三人手机电池自燃所引起,就成为争议事实。待证事实也可能是相关事实,这些事实虽然不是双方直接争议的事实,但是从这些事实中可以推导出争议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如果某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我们就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质证称“该证据无法证明对方所主张的某事实”,并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说明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之处、不合情理或常理之处。

质证的顺序

为了取得庭审实效,质证时如何安排三性的顺序也需要充分考虑。诉讼律师要根据特定证据的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重点要突出、详略得当。一般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该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纳(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一份证据其合法性被摧毁,其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关联性,就不那么重要了。对于这样的证据,就应该先从合法性入手进行质证。同理,如果证据的真实性被否定,则证据的关联性即无从谈起。对于这种证据,自然应该先从真实性开始入手。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就损害后果提供了一份病历作为证据。如果该病历上有大量涂改内容,那质证就要从病历的真实性进行突破,然后再就病历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证据三性与事实认定

具有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证据满足了三性要求,法院就据此支持当事人相应的事实主张。法院仍需对具备三性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价,最终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最后,用一张图表总结证据三性问题的梳理。

编排/李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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