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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实践及辩护方案解析

 北纬37度007 2020-02-19

原创文章:崇杰律师朱建波

随着互联网极速发展,各类新型营销方式大量涌现,大量传销组织者开始利用网络平台,打着“电子商务”、“投资理财”、“原始股”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当然也有大量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崇鼎刑事辩护团队也接到大量当事人家属的咨询和委托,现我们结合团队办案实务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律师常见辩护焦点进行归纳整理,以供参考。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规定

1.传销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因此,传销包括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方式,但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包括了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传销形式,对具有经营内容的团队计酬模式未作为犯罪处理。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来看,传销组织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在组织形式方面,参加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具体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2)在营利模式方面,组织者、领导者获取利益并非来自于经营活动本身,而是以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费用(入会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作为获利来源。各层级中,上层级人员的计酬或返利(获利),也来源于下层级人员的缴纳费用。 

(3)在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上层级人员引诱、胁迫下层级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各层级人员均主要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实践

1.量刑标准

(1)5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地区裁判实践

案例一、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6年2月,单某1、王某1(另案处理)将养心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创富行动计划”引入黄岛区。2016年5月注册成立养心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单某1聘任为公司讲师,月薪3000元。“养心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照搬湖南总部“养心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依托“养心殿”大健康会员管理系统开展业务。该公司的“创富行动计划”以“创富行动”为口号,采取以消费返利为名,以发展会员投资作为业绩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方式吸收、发展下线会员。会员分为:健康之友、健康之星、健康导师、健康董事五个级别,毁约级别以发展下线会员投资的业绩多少划分,级别越高获利越多。为发展下线会员,宣传推广“养心殿”运营模式,张某某负责宣传、讲解“养心殿”的运作模式、制度、产品等,并培训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时“养心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发展下线会员达2000人,涉案总金额达3亿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丛某某、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青岛XX食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丛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自2014年底,丛某某聘用孙某、单某某等人引入消费返利的营销模式,以高额返利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并承诺投资送蓝莓酵素,鼓励以拉人头的形式提高级别,以获取更高额的返利,成立专门的报单中心并租用服务器建立网站消费平台。为吸收投资者加入,该公司单独成立了营销中心和商学院进行市场推广和公司讲解,由孙某、闫某负责讲解该公司的营销模式。为对外进一步开展传销犯罪活动的便捷,被告人丛某某又于2015年9月22日注册成立青岛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

该传销组织的营销返利模式是:投资者在公司消费人民币4800元购买3瓶蓝莓酵素就是一单(实际中是投资人民币4800元免费赠送3瓶蓝莓酵素),就成为公司的一星消费股东。成为公司的消费股东后就可以对外推销公司的产品,介绍发展人来公司消费投资,作为自己的下线,星级股东下线分为两个区,两个区分别达到人民币48000元、总业绩达到人民币96000元以上,才能成为公司的二星消费股东;下线两个区分别达到人民币14.8万元以上、总业绩达到人民币29.6万元以上成为公司的三星消费股东。下线两个区分别达到人民币64万元以上、总业绩达到人民币128万元以上能成为公司的四星消费股东。星级越高,返利越多。

星级以上是一钻、二钻、三钻、四钻,一钻下线至少有2个四星消费股东,二钻下线至少有2个一钻,三钻下线至少有3个二钻,四钻下线至少有3个三钻。钻级别按照下面团队的业绩提成,一钻、二钻、三钻、四钻分别提成每周团队业绩的2%、3%、4%、5%,扣除下级提成外,实际提成1%。上述提成只发放85%,公司扣除15%的管理费。根据上述营销模式,低级股东要想升级到高级的股东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就要发展更多人加入自己的团队,或者自己继续往里面追加投入资金提高级别。

被告人殷某某自2015年初参与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和组织了陈某某和薛某等多个下线团队进行消费返利活动,通过投资和不断发展下线,殷某某升为公司的四钻股东。经鉴定,殷某某团队投资共计人民币11144000元,发展层级81层,人员211人。因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2016年初被丛某某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推广、物流、旅行社、研发中心、生活馆等工作,协助丛某某对公司进行管理。

经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丛某某以蓝莓食品公司、蓝莓生物公司名义,组织、领导传销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77573787.52元,用户层级数为93层,传销人员累计达19304个。

法院判决:被告人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案例三、顾某、周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2年12月,被告人顾某与周某、梁某等人设立“E基金-圆梦计划”网站,以高额返利及物质奖励为诱饵,以缴纳200元会员费成为会员为条件,并分配会员一个推广链接,通过计算通过该推广链接加入会员的人数及层级许以不同的物质及资金奖励,引诱网民加入会员,后改版为“E购返利网”,至2013年5月底停止运营,其发展的会员超过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后顾某又成立“E购网”,继续吸收会员。

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方案

(一)无罪辩护方案

1.从传销组织的认定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组织需要在组织形式、营利模式、维系和发展组织方式等方面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传销组织。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辩护律师在代理传销案件时要重点判断该组织是否是传销组织,是否采取的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方式骗取财物。

2.从是否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对人员身份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对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罪轻辩护方案

1.从人员数量和层级角度进行罪轻辩护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人员关系图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真实的、证据不足的以及重复计算的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2.从涉案金额角度进行罪轻辩护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涉案金额对量刑来说至关重要,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核资金数额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

3.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进行罪轻辩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是对组织、领导者定罪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还是以吸收的人数和层级作为主要定罪量刑标准,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从当事人在案件中具体作用进行罪轻辩护。

4. 积极协调当事人退赃、退赔争取罪轻

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综合运用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情节进行辩护

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崇鼎刑事辩护团队

崇鼎刑事辩护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挚爱刑辩的专业型律师和资深检察官,他们专注刑事业务,专办刑事案件,业务技能娴熟精湛,工作态度精益求精,案件办理注重细节,庭审过程预先演练,既增强客户体验,又确保案件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

朱建波律师,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崇鼎刑事法律业务部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某市级检察院检察员、国家公诉人,经办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几百余件,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司法判定标准,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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