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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你想知道的都在!

 星愿MQ 2020-02-19
本月登录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会弹框提示,弹框内容如下:

看到这个提示,我们的会计工作者疑问颇多,比如如何判断自己企业要不要提交啊?如何提交声明啊?怎么区分是适用10%还是15%啊?我2019年已经提交了声明了,2020年还用重新提交吗?2月份才填声明,1月份可以加计抵减吗?等等等等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梳理您关于加计抵减的困惑。


加计抵减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
企业类型
企业定义
加计抵减比例
政策执行时间
一般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10%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15%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Q1:怎么界定是否属于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答: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Q2:免税的服务收入(比如技术开发合同增值税免税),在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声明时,还可以算服务收入吗?
答:“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Q3:享受差额征税的服务收入是按差额前还是按差额后计算?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比如A公司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

Q4: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叠加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能。如果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加计抵减的具体判断标准及要求



企业成立的时间
加计抵减适用年度
用于判断是否加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
2019年10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20
2019年的销售额
特例:如果企业从成立后到2019年年底均无销售收入,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021
2020年全年销售额
特例:如果企业从成立后到2020年年底均无销售收入,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设立的企业
2020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特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021
2020年全年销售额
特例:如果企业从成立后到2020年年底均无销售收入,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020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设立的企业
2021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特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提示:
上表中享受加计抵减的年度和销售额比重结算依据的期间段均指的税款所属期而非会计所属期。

Q1:中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是只算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不是。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Q2: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Q3、2019年已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2020年如果还能享受,还要重新提交声明吗?
答:需要。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Q4、2月份征期申报1月份的增值税,同时提交了2020年的加计抵减申明,并审批通过了,申报1月份的增值税时1月份可以加计抵减吗?
答:可以。1月份的适用加计抵减年度归属2020年,企业提交了2020年的加计抵减声明了,则可以正常享受了。


加计抵减的计算规则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Q1:可抵扣的进项包括计算抵扣的吗?
答:包括。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计入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Q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可以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不能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Q3: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应在何时调整加计抵减额?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Q4:企业对于加计抵减需要单独核算吗?
答:需要。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Q5: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后,涉及进项税转出的(之前已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的调减额按照多少比例计算?
答: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Q6: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当期未计提加计抵减,后期能否一并计提?
答: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Q7:公司2019年符合加计抵减,有部分加计抵减还未使用完,20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了,如果2021年又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了,2019年结余的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按照目前政策截止时期是到2021年12月31日,如2021年底还有结余,那这部分结余则不再进行相应处理。

Q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账务处理及案例申报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住宿服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0年2月10日提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通过。2020年1月销项税额100万元,1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80万,1月份进项税额转出10万(这10万2019年已按10%享受过加计抵减)。除上述业务外,A公司无其他增值税业务,2019年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0。   
 
1、业务分析: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80*15%=12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0%=1万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2-1=11万
当期应纳税额=100-80+10-11=19万

2、申报报表填报:



提示:
1)主表19行计算税款时,会自动减去实际抵减额;例如:19栏=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2)上述以“万元”为单位填列

3、账务处理:
1月底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万(100-80+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2月缴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贷:银行存款  19万
          其他收益   11万
提示: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用“营业外收入”代替“其他收益”;
2)加计抵减的计提、调减等不需要单独做账务处理。

看完上文,是不是梳理清楚了“加计抵减”的问题啦,

让我们继续学习个税的相关问题吧!

2月19、20、26、27日上午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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