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境外资产的信息无疑被披露给了中国税务机关。在掌握了该资产信息后,中国税务机关理论上会排查个人取得相关所得时是否已经按规定在境内完税等。国税总局在2016年下发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将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在2017年,广东省地税局率先推出了地方性管理规定,对省内自然人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资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可以看出,随着房地产的降温,土地财政收入面临大幅缩减,拓展税源将成为维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无疑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目标。同时,由于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个人所得税成为地税局的主要管理税种。各地的地税局无疑会全面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从程序上来说,中国税务机关在短时间内掌握了海量的账户信息,未必有能力对所有信息逐一进行审核。根据我们的分析,比较有可能的方式是,中国税务机关会推出统一样式的申报表格,首先要求账户信息已经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的个人自行申报相关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已经完税。在统一申报结束后,再集中力量对于重点信息(比如账户金额较大但个人申报已完税的情形)进行逐一审核。
从管理层级上来说,审查工作必定不会由国税总局来完成,而是将交换过来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方式分派给各个省市的主管税务机关来完成。按照我们的预测,分派的方式很可能是基于账户信息的居民纳税识别号码(也就是身份证号),并结合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支持,确定该居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具体工作。比如一个户籍在浙江的个人,如果其长期居住在上海,国内的税收也在上海缴纳,那么该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在这种情况下,由上海市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工作也较为合理可行。
如果经过排查后认定中国税收居民对境外收入未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就目前现行税法而言,个人除了需补缴相应税金外,还需要缴纳每日万分之五(每年约18%)的滞纳金和理论上最高达到未交税金五倍的罚金。目前我国暂无明确法律或细则规定对此类情况可以进行特别的处理,但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海外收入的激励机制,即如果在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到本国以前就主动申报纳税的话,则很有可能免除相应的罚金。
由于我国于2018年下半年才首次开展信息交换(交换的信息为2017年的账户信息),即使中国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立刻开展工作,相关的审查估计也要到2019年才能完成。如果届时发现个人在境外的账户中有历年的未完税收入,则滞纳金需要计算到2019年,除非个人提前就该部分境外收入主动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