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处理交通违法与车辆年检应是两码事

 新用户4268 2020-02-22

 车管所只能管机动车是否合格,只要机动车各项检验指标合格,就应该发给合格标志,车管所该发不发,就是越权越界,是乱作为。

    吉林的朱先生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时,因为有20条违法行为未处理,车管所不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朱先生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上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机动车有违章未处理,车管所不发年检合格标志,全国各地的车管所都是这样“配合”交警部门的。但事实上,车管所只能管机动车是否合格,只要机动车各项检验指标合格,就应该发给合格标志,车管所该发不发,就是越权越界,是乱作为。

    机动车登记规定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其规定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一致,依据上位法优先原则,本案应当根据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唯一条件,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驾驶人员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无关。

    现实中,无数类似朱先生因为未处理交通违法而机动车检验合格却不发合格标志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大家在机动车年审时,都很“自觉”地先处理交通违法。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看,不少车主胜诉。因此, 笔者认为,本案朱先生胜诉,应成“判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