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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八(17)

 手提书斋 2020-02-23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八(17)

汉元年十月,【一】沛公兵遂先诸侯至霸上。【二】秦王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三】降轵道旁。【四】诸将或言诛秦王。【五】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又杀之,不祥。”乃以秦王属吏,【六】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七】樊哙、张良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八】者族,偶语者弃巿。【九】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十】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十一】馀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十二】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沛公又让不受,曰:“仓粟多,非乏,不欲费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

【一】集解:如淳曰:“《张苍传》云以高祖十月至霸上,故因秦以十月为岁首。”正义:沛公乙未年十月至霸上。项羽封十八诸侯,沛公封汉王,後刘项五年战斗,汉遂灭楚,天下归汉,故卻书初至霸上之月。

【二】正义:故霸陵在雍州万年县东北二十五里。汉霸陵,文帝之陵邑也,东南去霸陵十里。《地理志》云:“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三秦记》云:“霸城,秦穆公筑为宫,因名霸城。汉於此置霸陵。”《庙记》云:“霸城,汉文帝筑。沛公入关,遂至霸上,即此也。”

【三】索隐:韦昭云:“天子印称玺,又独以玉。符,发兵符也。节,使者所拥也。”《说文》云:“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释名》云:“节为号令赏罚之节也。又节毛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又《汉官仪》云:“子婴上始皇玺,因服御之,代代传受,号曰‘汉传国玺’也。”正义:按:天子有六玺,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皇帝信玺凡事皆用之,玺令施行;天子信玺以迁拜封王侯;天子之玺以发兵。皆以武都紫泥封,青囊白素里,两端无缝。《三秦记》云紫泥水在今成州。《舆地志》云汉封诏玺用紫泥,则此水之泥也。

【四】索隐:枳音只。《汉宫殿疏》云枳道亭东去霸城观四里,观东去霸水百步。苏林云在长安东十三里也。正义:轵音纸。《括地志》云:“轵道在雍州万年县东北十六里苑中。”

【五】索隐:《楚汉春秋》曰:“樊哙请杀之。”

【六】正义:属,之欲反。属,付也。

【七】正义:休,息也。言欲居止宫殿中而息也。

【八】索隐:刘伯庄、乐彦同音方未反。

【九】集解:应劭曰:“秦禁民聚语。偶,对也。”瓚曰:“《始皇本纪》曰‘偶语经书者弃巿’。”索隐:按:《礼》云“刑人於巿,与众弃之”,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巿”是也。

【十】索隐:杀人,伤人及盗。

【十一】集解:应劭曰:“抵,至也,又当也。除秦酷政,但至於罪也。”李斐曰:“伤人有曲直,盗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张晏曰:“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今但当其身坐,合於《康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也。”索隐: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馀并不论其辜,以言省刑也。则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

【十二】集解:应劭曰:“案,案次第;堵,墙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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