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恋红尘 监管之声 防控新阶段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执法探讨 至昨日,除湖北外全国确诊病例已16连降,湖北确诊病例也下降至349例,“防控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2月10日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分批有序复工复产”,2月11日国务院要求各地“严禁用审批简单粗暴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国家总局也于2月15日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措施”,河南省局于2月14日印发了“支持复工复产28条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各地“硬核”措施尚未解除,在此复杂形势下,如何既打赢“疫情防控战”,又能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复工复产”政策落地落实,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市场监管人面前的“考题”,需认真作答。 一、两者是辩证统一关系。疫情防控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展经济、保障就业也是重大民生问题,二者不是对立关系,都是为民举措,只是在不同时段侧重点不同而已,不能在疫情防控中把两者对立起来!疫病高发时期严格“卦城”、禁业很好地阻断了传播途径,使疫情得到了控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在非疫区分批有序尽快复工复产同样也非常必要,试想都“居家”了,吃的喝的会从天而降、大风刮来?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是有先后关系的,那就是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复工复产!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都明确规定,本次疫情防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做好防控工作。 三、联防联控和市场监管执法的关系。在一级响应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参与联防联控是法定职责;市场监管尤其是食品、药品、价格等监管职责也是法定职责,任何时候出了问题都是我们的责任,所以基层人员在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时要重点对涉及食品、药品、价格等民生领域方面加大巡查力度,一举两得,何乐不为? 四、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业复工的企业如何办?在前一段时间这个问题非常容易解决,一个字:“关”!当事人擅自解封移送公安机关就行了。现在呢?恐怕简单地一“关”了之就不是上策了,弄不好可能会成为阻碍复工复产的典型,但不少县区防控指挥部的“禁令”并未解除,如何执行就需要找准原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了。 (一)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擅自开业者“关”。首先分清擅自开业者符不符合复业条件。国家总局和省局文件上都有规定,大家仔细学习一下。如果根本没有防控措施或防控措施不达标,应该“关他没商量”! (二)对经现场检查发现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因种种客观原因未经批准的宜“缓”。现在准予复工复产的审批较混乱,有的是防控指挥部、有的是工信部门、有的是商务部门、有的是乡镇办政府等。各个部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也不统一,导致符合条件的企业想复工复产不知道找谁、谁也找不着、谁也不管、办不来证的情况,对此我们一是应积极向领导反映,通过领导向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反映,争取尽快明确并公示审批部门和审批时限;二是对此类主体应劝导其在审批期间尽量不开业;三是对于不听劝阻者,应包容审慎监管,不宜过激。 五、防控特殊时段“封门”法律定性及后续如何处理?在当地防控指挥部指挥下对擅自开业的主场主体采取“封门”的做法为特殊时段举措,其不属于法律上的“责令停产停业”,也不等同于“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难以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来规范,基层监管人员应多向当地防控指挥部汇报,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进行后续处理,不宜以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主体来处理。 六、餐饮环节如何支持复工复业? (一)防控期间分类有序分步推进餐饮服务行业复业 1.鼓励大型(包括大型)以上餐馆、餐饮连锁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达到复业条件后开业,支持采取依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皆可)方式无接触式配送;鼓励创新经营方式,如加工制作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制作“工厂化”、销售“超市化”、半成品预包装销售等。 2.建议县区局开通网络餐饮服务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备案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 3.鼓励达到复业条件并经批准的单位食堂复业,创新经营方式,鼓励个人餐饮具专用、集中消毒保洁,错时就餐、分散用餐、单独用餐。对达不到复业条件的食堂不得复业,可以采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等方式替代。 4.鼓励达到复业条件并经批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复业,建议采取入网配送或“窗口”销售模式。 (二)疫情过后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小摊点等)、农村集体聚餐等自行复业。 七、现阶段基层监管人员监管重点。由于餐饮行业大部分尚未复业,即便是以后较长一段时间,复业者也多以网络销售为主,所以应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另外还应加强对单位食堂,尤其是医疗机构食堂和复工复产企业食堂等的监督检查。 八、一定要加强自身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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