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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约定的利息还要付吗?

 公司法事务所 2020-02-25


文 | 张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师 

一、不特定对象+经常性+营业性=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

法院一般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借贷案件的数量、利率、出借资金来源等因素来判断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中,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被认定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加一。

二、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为无效合同。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还要付吗?

按照《民法公司》及《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即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

对于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法院将依职权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不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职业放贷人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注:以上观点得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最高院民二庭编)的印证,可放心参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10.21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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