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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审判模式下诉讼参与人行为指引|高杉LEGAL

 祺翊馆 2020-02-28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建议稿)

作者|熊定中(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清律自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发布《律所“互联网法庭”的设置标准》,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实际参与互联网法院案件,以及多次参与相关法院调研和课题研究,对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实践和了解。我们发现,由于“全程在线”的诉讼模式在世界上并无先例可循,而在技术架构上,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下称“诉讼平台”)也仍在完善之中,因此,诉讼当事人、律师甚至审判人员在此种新的诉讼模式、新的诉讼平台中遇到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2020年2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颁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明确了庭审参与人应当注意的部分事项。我们参考前述规范,结合清律的实践经验,起草了本《互联网审判模式下诉讼参与人行为指引》(下称“出庭指引”),对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应诉行为,以及对使用诉讼平台时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说明,供各位诉讼参与人参考。

需事先说明的是,本出庭指引按照诉讼流程不同阶段分类,针对必然会发生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方案,不区分不同的诉讼主体: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在诉讼过程主动考虑到本出庭指引中提到的相应问题,及时与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沟通确认。

一、答辩、举证环节

1 证据、传票等的送达

1.1 注意事项:目前诉讼平台的技术设计一般均支持任一方在系统中上传资料后自动通知其他诉讼参与方。因此,需及时关注注册账号所对应的手机短信通知。

1.2 操作指引:起诉或应诉后,当事人或代理人需注意及时确认是否收到送达的证据材料。由于系统稳定性和操作人员熟练度的问题,还应及时查阅已送达材料,梳理可能的待送达材料,如发现送达材料可能存在遗漏情况,及时联系审判人员进行核实。

2 提交材料的渠道

2.1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为例,当事人通过北互系统向法庭提交材料可通过多种不同方式:

2.1.1 通过诉讼平台网页“案件中心”---“材料递交”页面提交。该页面可以选择“案件中心”中的任意案件,对其进行提交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书等多种材料的操作;

2.1.2 通过诉讼平台网页“案件中心”---“我要应诉”---“已确认”页面提交。在确认个人信息后,该页面可以提交答辩状、管辖权异议材料及反诉材料;

2.1.3 通过单个案件中的“证据交换”端口提交。该端口需审判人员单独开启,开启后可在该端口逐项添加证据材料,同时可查看本案其他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并进行质证等操作;

2.1.4 通过庭审客户端提交。接到网上庭审通知后,在庭审客户端可继续提交材料,但通过此方式所提交材料其他当事人仅能预览,无法下载(如当事人需获取相应材料,需联系审判人员另行电子送达)。 

2.2 操作指引:由于提交方式较多,因此在向法庭提交材料,尤其是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前,需先行与审判人员确认通过上述何种方式提交材料,避免所提交材料未被法庭及时接收、耽误诉讼进程。

3 证据材料的命名

3.1 注意事项:由于在线审判时,材料并非实体案卷,并且在庭审客户端中显示的证据排列顺序为上传顺序,而并不一定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证据目录顺序一致。如命名混乱,将给庭审带来极大不便。

3.2 操作指引:务必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在文件名称前注明编号(如: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据2-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发票底联)并按照顺序逐项上传证据材料,同时建议随证据一并提交证据清单,明确证据序号、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内容;

4 提交材料的格式

4.1 注意事项:以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为例,该平台的庭审客户端不支持直接浏览word文档,如果选用该格式上传文件,在庭审中各方需要查阅该文件并发表意见时,将无法直接在线打开浏览。

4.2 操作指引:除审判人员另行要求外,建议当事人将word形式(文件名后缀为.doc或.docx)的材料转换为pdf格式或者截图生成jpg、png等图片格式后再行提交,便于庭审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方能迅速在客户端中查阅对应材料、发表意见。

5 证据卷的形式

5.1 注意事项:由于互联网审判模式在质证环节存在天然的「时空异步」的便利性,但仍需在一个集中的网络诉讼平台上确认双方的质证意见,因此,从便利性角度,证据卷的组成形式也应当有所调整。

5.2 操作指引:因为证据是逐个上传的,而且会以单独的文件形式存在于诉讼平台上,因此,传统审判模式下证据卷连续编页以方便用时指引的做法已经失去了必要性。互联网审判模式下最佳的编卷方式应当是:

5.2.1 如果是pdf格式的单个证据,则无需编页,因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自带页码。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目录中应当在证明内容一栏指明证明内容具体在该证据的第几页;

5.2.2 如果是图片版的单个证据,如果是一个图片则亦无需编页。但在一个证据可能被切割为多个图片单独上传的情况下,上传方应当将该证据编号为证据号+子号,如「证据1-《买卖合同》-1」「证据1-《买卖合同》-2」等。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目录中应当在证明内容一栏指明证明内容具体的证据子序号。

二、质证环节

6 质证形式

6.1 注意事项: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已然出现空间上的「异步」,也天然存在时间上「异步」的可能性,即各方自行在质证期间内,按照自己便捷的时间进行举证质证。但需注意,不同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质证模块并不一致,需区别对待。

6.2 操作指引: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上,应当是在对方上传的证据材料下,以类似「留言」的方式进行质证;而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上,可以提交单独写好的质证意见文件进行质证。按照目前各家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趋势,案件异步式质证甚至是异步式审理将会逐渐推广,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及时关注此类信息。

三、开庭审理环节

7 场地布置

7.1 注意事项:由于互联网审判模式完全脱离了传统线下仪式化的传统审判格局,因此,互联网审判对场地要求也是以技术要求和标准为主。对于专业的代理人即律师来说,如果律所有条件的,应当配置专门的场地和设备来辅助律师提供更为专业的庭审表现。

7.2 操作指引:律所的布置,具体可参见《律所“互联网法庭”设置标准》;法院版略。

8 庭前测试

8.1 注意事项:以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为例,开庭前1-2天需进行设备调试,以确保庭审的硬件保证。由于该测试仅为测试硬件是否运行正常,因此,登录庭审客户端无需账号注册人本人进行人脸识别。

8.2 操作指引:如主办律师无暇,可委托他人代为测试。

9 线下审理

9.1 注意事项:在部分情况下,互联网审判模式需进行线下审理。由于各地审判法院情况不同,诉讼参与人需准确确认开庭地址。

9.2 操作指引:审判人员应尽量提醒当事人注意庭审形式及地点,传票中需详细写明线下开庭的具体地址,当事人认为线下开庭地址不明确的,需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确认。避免因地址误解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出庭。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开庭地址并非北京互联网法院本院而是原北京铁道运输法院旧址。

10 线上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0.1 注意事项:由于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并无统一的独立空间(即法庭)将案件参与人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又是在不同空间通过互联网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沟通和意见交流。因此,容易出现技术上或物理上的干扰项,应当事先予以排查解除。

10.2 操作指引:如果没有采用专门的庭审直播场所或技术设施,则在线上审理前,参与庭审人员需确认所处环境安静、明亮,并应尤其注意确保网络稳定(wifi网络不稳定的,建议事先配置好有线网络)、电脑设备电量充足(部分型号电脑设备在连接有线网络时无法充电,建议事先准备好扩展接口配件以避免庭审中突然断电)。

四、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特殊的出庭专业技术要求

互联网审判模式并非是线下审判模式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输。与线下审判模式相比,互联网审判模式无论从现场感、组织形式甚至是庭审技术上都存在进一步革新的可能,也有此必要。由于「视频直播」式的技术特征,导致庭审过程缺乏线下审判模式中各方参与人通过细微表情、语气、肢体语言以及现场氛围营造出来的特定场景感,因此,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如何更好地查明案件真相、有效传递信息,需要诉讼参与人尤其是法官和律师长期共同努力,以形成一套新的庭审理念、新的技术要求。

11 对律师出庭技术上的要求

11.1 不应认为「镜头外即是法庭外」,不得将未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助理或者其他辅助人员随意安排在镜头取景范围之外,并在庭审过程中试图通过提示、递送材料等方式寻求辅助人员支持。应当自行准备好全套出庭材料,清晰了解案件细节,尽好出庭人员本职工作。

11.2 由于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摄像头始终会对准出庭人员,而且同一个屏幕会展示全部出庭人员的现场表现。因此,代理律师应当比线下庭审更加注重自己的仪态和动作,不得有不雅言行。和一同出庭的其他代理人进行沟通时,应当将麦克风关闭至静音状态,不得打扰其他参与人的庭审进程。

11.3 由于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各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法官所听到的声源来源于同一设备。因此,区别于线下审判模式,各方参与人如果同时发声的话,法官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会更难分辨现场各方到底说了什么,也难以迅速恢复正常庭审秩序。所以,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各方应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庭秩序和法官的指挥,依次发言。同时,语速应当比线下审判模式中更慢一些,咬字要更加清晰一些,以保证远距离传输必然出现声音质量损失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依然能听清发言。

11.4 部分优秀的出庭律师,原本善于在庭审中通过表情、语气、肢体语言来营造现场特定氛围并传递有效信息,但在「视频直播」式的互联网庭审模式下,这一点客观上已经无法做到。此外,目前技术条件下,法官在大部分时间内都是目视桌上屏幕,镜头机位也较远,律师很难观察到法官的细微表情。因此,这要求律师摒弃或者至少较少依靠原本的「现场演说」能力或者观察法官对自己发言的「微表情」而调整表述的既往庭审经验,尽快适应对镜头而非对人的陈述方式,更多学习和采用「网络直播」的表述技巧,以更加准确、精炼的语言发表意见、总结观点。

12 对法官庭审技术上的建议

12.1 由于互联网审判模式为新生事物,部分对计算机或互联网技术不太熟悉的律师的一些不熟练的操作容易导致庭审流程不顺,或导致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审判人员理当对此表示理解,尤其是避免将诸如生气等负面情绪传递出来。建议视情况对慌张中的律师做一定安抚工作,以免在出现技术故障时律师越来越紧张,导致庭审流程越来越卡顿的情况。

12.2 善用技术手段解决因律师不熟悉计算机或者互联网技术导致的庭审问题,例如:对屡次提醒过依然忘记关闭静音或者本身就处于嘈杂环境的当事方,可以在其不发言的时候在平台上将其设为静音状态;当由于律师工作疏忽导致各方无法准确找到对应证据或者证据内容时,善用远程桌面证据展示功让诉讼双方迅速明确所提及的证据或者证据内容具体指向等。

12.3 本出庭指引11.4所述的情况对于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各方严格遵守轮序发言时,发言内容会经过较长时间的斟酌和整理,在发言中更少带有情绪。因此,法官可能应当摒弃或者至少较少依靠通过现场反应来观察各方陈述真实性的既往庭审经验。

针对本出庭指引中说明不清晰或其他未尽问题,各方诉讼参与人应注意及时拨打诉讼平台技术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及时与审判人员进行联系。如通过诉讼平台“联系法官”页面向法官留言,法官未及时回复的,应尽快电话联系书记员或法官,避免耽误诉讼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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