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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第五届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理事会|议事规则

 cyhwjg521 2020-02-29

     执行理事会是伊春市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为促进理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理事会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根据市委、市政府、上级残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市残联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2、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

3、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围绕维护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找准服务地方经济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切入点,确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

4、加强市残联及系统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事宜。

5、全市残疾人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事件等相关问题的安排与处理事宜。

6、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重点事宜,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

7、应提交研究决定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1、由市残联理事长按照市委、市政府、上级残联有关工作要求征求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

2、各部门需要提请市残联执行理事会研究的议题,有关部室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理事长审定;

  3、每次执行理事会的议题要突出重点,集中研究市残联工作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市残联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应到会理事会成员超过半数方可开会。

2、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3、参加会议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实际情况由理事长确定。

4、执行理事会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均应提前1至2天通知各执行理事会理事。

5、每次执行理事会议均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四、议事和决定

1、市残联执行理事会议事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或理事会成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议定部室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列席会议的该科室负责人详细汇报相关情况。

2、讨论时,参加人员应畅所欲言,最后由理事长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集中归纳,决定事项。

3、执行理事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不搞临时动议。执行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少数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是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执行。

五、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执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理事长同意后,可在执行理事会会议上进行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执行理事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执行理事会会所作出的决定,由理事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执行理事会报告贯彻实施的情况。

 3、执行理事会会议所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适宜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4、对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相关事项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具体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便于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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