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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如何考虑区别特征以及如何分析创造性

 海东九凤 2020-03-02

背景

(2017)京73行初3893号涉及的技术是防水拉链。按照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

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是,液密拉链包括一对拉链布带和由树脂制成并在该对拉链布带的布带边缘上注射成型的链牙,在该对拉链布带中,膨大状的芯部形成在一对布带构件的相对的布带边缘上,布带构件全部覆盖有由合成树脂制造的液密层以避免渗水。在液密层拉链中,当通过将链牙彼此啮合而关闭拉链时,链牙的顶端与相对的拉链布带的液密层接触以实现水密性。

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当布带构件全部覆盖有液密层时,链牙形成在对应的液密层上。如果链牙和液密层之间的固定强度不足,则链牙可能会从拉链布带上脱离。由于这个原因,在专利文献1中描述的液密拉链中,在拉链布带的边缘形成通孔且通过通孔形成链牙,从而使得链牙牢固地安装于拉链布带。然而,在专利文献1描述的液密拉链中,由于在拉链布带中形成通孔,如果链牙形成在通孔错位的位置,则水密性被损害。因此,需要高精度地定位链牙。另外,难以在膨大状的芯部形成液密层。当形成液密层时如果芯部变形,则链牙的安装强度可能会下降。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液密拉链并提供其制造方法,不管链牙形成于何处,该液密拉链都能充分地确保水密性,且该液密拉链能够充分地确保链牙安装于拉链布带的安装强度……

发明的效果是,根据本发明的液密拉链,由于不需要像现有技术那样通过形成在拉链布带上的通孔形成链牙,因此能够不管链牙形成的位置而充分确保液密拉链的水密性。另外,由于能够在布带构件上形成液密层而不使得芯部变形,因此能够充分地确保链牙安装于设置有液密层的拉链布带的安装强度。

具体实施方式(第一实施方式)是,根据本实施方式的液密拉链10,由于液密层23在宽度方向上与芯部22形成有间隔,且链牙31被安装于芯部22和布带构件21,因此不必像现有技术那样通过形成在拉链布带中的通孔形成链牙。因此,能够充分的确保液密拉链10的水密性,而不管链牙31形成的位置。另外,根据本实施方式的液密拉链10,由于液密层23与芯部22形成有间隔,因此,能够在不使芯部22变形的情况下在布带构件21上形成液密层23。因此,能够充分地确保链牙31安装于设置有液密层23的拉链布带20的安装强度。另外,根据本实施方式的液密拉链10,各个液密层23的在相应的芯部22侧的各自的边缘23a被形成为在液密层23的宽度方向上朝向相应的芯部22超过拉头40的左、右一对凸缘43的相应的外端。因此,当拉头40被移动时,液密层23的边缘23a位于凸缘43的里侧方向。这使得液密层23的边缘23a在拉头40滑动时难以被凸缘43卡住,因此确保了长时间使用的耐久性。

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液密拉链,其包括:

  一对拉链布带(20),所述一对拉链布带(20)包括一对布带构件(21)、分别设置在所述一对布带构件的相对的布带边缘并从所述布带构件(21)膨大的芯部(22)、分别形成于所述一对布带构件的一面的液密层(23);

  一对链牙列(30、50),所述一对链牙列(30、50)分别设置于所述一对拉链布带且包括多个链牙(31、51);和

  拉头(40),所述拉头(40)使所述一对链牙列彼此啮合和彼此脱离啮合;

  其中所述液密层(23)在所述拉链布带(20)的宽度方向上与所述芯部(22)形成有间隔,且

  所述链牙(31、51)安装于所述芯部(22),

  各个液密层(23)在相应的芯部(22)侧的各个边缘(23a)形成为在所述液密层的宽度方向上朝向相应的芯部(22)超过所述拉头(40)的凸缘(43)的相应的外端。”

【LRH评述】——技术概况

根据涉案专利自身的描述看,已知的技术内容有:(1)在普通的布带拉链中,链牙形成在布带芯部上;(2)在防水拉链中,形成密液层形成在整个布带上,因为链牙形成在密液层上是不牢固的,所以还另设了通孔。

涉案发明相应的技术方案是:基于传统的防水拉链,缩小密液层的宽度,使其不覆盖芯部,从而在密液层和芯部之间留有一个间隔。进一步,为了防止密液层边缘被拉头卡住损坏密液层或密液层与布带的结合,设置这个间隔时,要使得密液层能超过卡头边缘在布带上的投影,即使得卡头边缘在密液层上滑动。

显然,涉案发明防水拉链的防水性能不如传统的防水拉链,但链牙的固定性能优于传统的防水拉链。即,涉案发明是对传统防水和不防水拉链的技术性能进行平衡综合的结果。正如北京知产法院的分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牺牲一定的水密性来成就链牙形成于拉链布带之上的牢固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

(1)所述液密层在所述拉链布带的宽度方向上与所述芯部形成有间隔;

(2)各个液密层在相应的芯部侧的各个边缘形成为在所述液密层的宽度方向上朝向相应的芯部超过所述拉头的凸缘的相应的外端。

问题1:区别技术特征应该整体考虑还是分别考虑?

复审委是分别考虑的。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其并未对液密层距离芯部的间隔进行进一步限定,因而,如液密层距芯部的距离超过链牙所在区域,则处于液密层的边缘与链牙之间的布带构件上没有液密层,拉链的这一部分布带构件并不能实现防水功能,其效果等效于在不具防水能力的普通拉链的布带构件上,在距离链牙一段距离的区域上形成液密层。因此,相比于普通拉链,由上述区别特征(1)所能确定体现出的防水性能仅在于对部分布带构件防水,因而,具此结构的拉链本身并不能达到防水效果,而在布带表面上形成液密层从而使布带能够防水透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当不具防水能力的普通拉链的链牙形成在布带构件的芯部上,芯部能够使得链牙能够较好地结合在布带构件上,不容易从布带构件上脱落下来,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液密层的边缘在拉头滑动时被拉头的凸缘卡住。然而,使液密层相对于芯部一侧的边缘超过拉头在同侧的凸缘的外端,从而将拉头凸缘与液密层的边缘错开防止拉头被卡住,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知产法院是整体考虑的。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液密层在所述拉链布带的宽度方向上与所述芯部形成有间隔”限定了液密层与芯部之间有间隔,即液密层靠近芯部的一侧与芯部存在一定距离。区别技术特征(2)“各个液密层在相应的芯部侧的各个边缘形成为在所述液密层的宽度方向上朝向相应的芯部超过所述拉头的凸缘的相应的外端”,虽然没有提及“间隔”,但限定了各个液密层在相应的芯部侧的各个边缘形成为在所述液密层的宽度方向上朝向相应的芯部超过所述拉头的凸缘的相应的外端,即限定了液密层靠近芯部侧的边缘所在。由于拉头与链牙、链牙与芯部的位置关系是确定的,故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限定液密层靠近芯部的边缘与拉头凸缘之间的位置关系,实际上间接限定了液密层靠近芯部的边缘与芯部的距离,即对“间隔”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2)共同限定了芯部、液密层朝向芯部的边缘、拉头的凸缘三者间的位置关系。被诉决定仅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未对液密层距离芯部的间隔进行进一步限定,系未结合区别技术特征(2)进行整体考量,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涉案专利所述液密层在所述拉链布带的宽度方向上与所述芯部形成间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链牙形成在全部覆盖有液密层的布带构件上时,因固定强度不足导致链牙从拉链布带上脱离。涉案专利各个液密层在相应的芯部侧的各个边缘形成为在所述液密层的宽度方向上朝向相应的芯部超过所述拉头的凸缘的相应的外端,即液密层朝向芯部的边缘位于拉头凸缘的内侧,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液密层的边缘在拉头滑动时被拉头凸缘卡住。综合考量区别特征(1)、(2),在芯部与液密层设置间隔、液密层朝向芯部的边缘位于拉头凸缘的内侧,一方面借助间隔的存在增强了链牙安装于拉链布带的安装强度,另一方面通过限定液密层朝向芯部的边缘与拉头凸缘的位置关系避免在芯部与液密层之间设置有间隔的情况下,液密层朝向芯部的边缘在拉头滑动时被拉头凸缘卡住。虽然在液密层与芯部之间设置间隔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拉链的绝对水密性,但不能全部否定拉链仍具有一定的防水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牺牲一定的水密性来成就链牙形成于拉链布带之上的牢固性。故被诉决定关于拉链本身不能达到防水效果的认定过于绝对,本院予以纠正。在芯部与液密层之间设置间隔、在芯部与液密层之间设置有间隔的情况下限定液密层朝向芯部的边缘超过拉头凸缘的外端并非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LRH简评】——区别技术特征应该整体考虑还是分别考虑

LRH觉得,复审委和北京知产法院对于现有技术和涉案发明内容的认定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复审委似乎好像在逻辑上有点乱(抑或其他人没有深刻理解复审委的意图);相比之下,北京知产法院表述得清楚、深刻,明白地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牺牲一定的水密性来成就链牙形成于拉链布带之上的牢固性”。

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北京知产法院在另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技术方案中的多处内容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

LRH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整体上进行考虑,归根结底看的是“功能”上是否存在关联,实现同一技术效果,从而在外部形式上可以与一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最简单有效的判断方法是,以一个技术特征为依据(其效果应该最接近发明的预期效果),分析其他特征的有无对该技术特征的功能有无影响。

就本案来说,区别技术特征(1)的功能是保证拉链布带的芯部上没有防水层或者只使芯部之外的部分形成防水层;而区别技术特征(2)的功能是防止防水层的边缘卡进拉头中。显而易见,这两个功能不存在相互支持,也不存在相互作用,即,去除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没有任何的影响;增加区别技术特征(2),也并没有使得区别技术特征(1)的功能更加先进或完备。可见,在功能上,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无法进行整体考虑。进一步,即使整体考虑,却发现根本无法归纳出共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来说去,只能是将两个本质不同的技术问题强行塞进形式上为一个的技术问题中。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和(2)应该予以分别考虑。复审委的分析虽然似乎在逻辑上有点乱,但实质上是正确的。

问题2: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复审委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据此,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北京知产法院却认为,二者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撤销了被诉决定。

【LRH简评】——创造性分析

LRH认为,复审委的分析和结论在本质上是正确的,只是表述上似乎有点没站到理上。所谓的理,就是法条或指南的规定。

  • 基于组合发明的理论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迭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来说,已知的现有技术是,普通布带拉链不防水,但链牙与芯部结合牢固;防水布带拉链防水,但链牙与芯部结合不牢固。而涉案发明的本质(即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看成是将已知的普通布带拉链和防水布带拉链进行组合,芯部是普通布带拉链的芯部,而其他部分来自于防水拉链。防水部分和不防水部分各自按照其已知的方式工作,一部分的添加或去除不影响另一部分的功能,即两个部分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涉案发明的技术效果也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不防水芯部和其他防水部分的效果之和,没有形成效果的相互增强,也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将现有技术中普通布带拉链的芯部和防水拉链的其他部分结合属于简单的迭加。

涉案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为了防止防水层边缘卡进拉头。从日常生活的常识经验出发,在拉拉链时,如果在拉头的路径上存在布头或毛边,那么,布头或毛边就很容易卡进拉头中。因此,无论是拉链本身,还是安装拉链的物体上,尽可能不在拉头路径上产生可能会卡进拉头的东西。而所谓的不在拉头路径上,无非就是要么不要延伸到拉头路径,要么延伸越过拉头路径。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就是将这种生活常识结合于区别技术特征(1),或者说,用这种生活常识对区别技术特征(1)作进一步限定。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将现有技术中普通布带拉链的芯部和防水拉链的其他部分进行简单的迭加然后用日常生活常识进一步限定的结果,完全可以通过合理逻辑的分析或推理得到,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牺牲一定的水密性来成就链牙形成于拉链布带之上的牢固性”,因此,其预期技术效果是完全可以预料到的。所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 基于要素省略发明的理论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在拉链中,链牙固定在芯部上,所以,当论及链牙的固定问题时,布带可以自然地分成芯部和其他部分。涉案发明的核心或第一发明目的是,如何避免链牙形成在全部覆盖有防水层的布带上时因固定强度不足从芯部脱离。因此,涉案发明的技术出发点是布带上全部覆盖防水层,即芯部和其他部分都覆盖防水层。

涉案发明的基本解决方案是,不在芯部上覆盖防水层,即省略芯部上的防水层。结果是,芯部同时丧失了防水功能;以牺牲防水功能换来的固定能力,正是来自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没有防水层的芯部对链牙固定能力高这种认识。可见,涉案发明要素省略的结果,是以相应功能的消失为代价,其带来的相应结果又是完全可以预料的。所以,涉案发明与证据1相比,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有关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基于组合发明理论进行的评述,其增加不会使得涉案发明变成非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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