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共担 利益共享 ——探索一体化示范区财税分享破题之道(下) 加快建立示范区投入共担、利益共享财税分享管理制度,要重点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转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合作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税收征管协调机制、利益争端处理机制。 建立统一的示范区财税管理体系 一是建议建立区域间财税监管协调机制。 积极争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区三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示范区税收分享和财税监管等工作。建议在国家现行财税管理体制下,以示范区设立的协调机构作为平台,设立统一的示范区财税利益协调机构,建立财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示范区内的财税利益分配协调工作。 二是探索创新共建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 建议设立两省一市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开发基金,统筹用于示范区开发建设。根据示范区建设进程,逐步探索财税分享机制,在合理确定示范区内税收基数的基础上,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中地方收入部分,按比例在两省一市间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建立财力保障机制,从省、市层面统一示范区财税分享机制,省、市财力充分让利于示范区,增加示范区内的财力分成比例,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市级不再分享财力,全部留存用于支持示范区的发展。 三是探索建立统一的示范区税收征管环境。 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的做法,率先统一示范区税收政策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的制度标准,为示范区产业转移对接和人才流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加强长三角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建立省际互认的征收管理制度,减少税收政策洼地,促进区域要素自由流动。构建长三角税收分享磋商圆桌会议制度,形成税收信息沟通与常态化交流机制,以及区域税收利益争端处理和稽查协作机制,实现税源、政策和稽查等信息共享。借鉴长江经济带税收协作机制,建立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财税协作机制,建立财政、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机制。 建立统一的示范区财税扶持体系 一是增加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储备。 在国家层面争取基于三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叠加共享的一体化独有政策。当下最主要的就是争取参照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的特殊支持政策,即入驻示范区的企业无论是在上海、江苏还是浙江,都可以享受到三方叠加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受税收管辖的限制,从而有效提高示范区招商引资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 二是统一示范区招商引资的财政扶持政策。 通过制定示范区统一的招商引资财税扶持政策清单,逐步实现示范区内招商财税政策的统一性。逐步取消三地各自为政的招商引资办法,使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体现“一盘棋”思维。 三是完善示范区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示范区的转移支付,并主要用于示范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应统筹考虑三地需要,增加地方对相关税收的分享比例,充实地方财力。建立横向补偿、生态补偿、规划空间限制发展后的补偿、历史投入的补偿等转移支付机制。另外,加大对示范区人口导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是建立示范区财政发展专项基金。 建议示范区三地合作共同设立发展基金,并发起成立示范区发展公司,按照投入的资源要素,逐步深化利益分享、财税共享的机制。基金来源主要是示范区内企业产生的税收,如对于存量和增量企业产生的税收分别按不同比例投入发展基金,对于存量企业产生的税收,建议大部分留在当地、少量投入发展基金,对于增量企业产生的税收,建议少量留在当地、大部分投入发展基金,具体比例通过协商并逐步调整。基金投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区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跨区域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跨区域重大公共服务项目、符合示范区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等。 建立统一的示范区财税利益分配体系 一是建议共同制定示范区《财税协同发展规划》和《财税合作框架协议》。 在省级层面出台示范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财税协同的战略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推进机制和推进步骤,实现区域税收利益综合平衡。在示范区层面制定示范区财税利益分配的具体操作制度,包括产业转移对接、重大项目引进、生态保护补偿、总分机构税收利益分配等,妥善解决区域性和跨界性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促进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顺畅落地。 二是探索示范区财税利益分配体系模式。 由于在示范区成立前,三地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布局,因此在尊重各地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按照存量企业税收主要留存当地、增量企业税收按比例分享的思路,协商确定一个分配比例,往后逐步调整。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跨地区投资税收征管体制。 对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2〕40号)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文件,已明确了总机构应当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但对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分配的权重或基础因素的确定和调整,尚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总部经济所在地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存在于区域内的“飞地经济”现象,应按照地域管辖权优先征税,居民管辖权补征税款的要求,制定跨区域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核算标准和分享办法,克服各地为争取分支机构项目落地而乱施税收优惠和任意让渡税款行为。 四是对迁移企业产生的税收合理分享。 对于示范区外的企业迁入区内,可参考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税收分享的办法,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示范区和迁出地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分享。对于示范区内三地之间的企业迁移,可参考上海目前对于非制造业跨区迁移的规定,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核定基数,相应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 五是探索长三角产业转移“飞地经济”的税收分享机制。 建议建立长三角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的利益共享机制,协商确定利益分享期。以示范区飞入企业为计算依据,对飞入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分享期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存部分(地市级层级太多,不考虑),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分享;对飞出地企业搬迁到飞入地项目投产后分享期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前期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飞出地大于飞入地比例分享,后期反之。产业园区建设涉及的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不纳入税收分享范围,全部归飞入地所有。 六是探索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政策。 加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制度衔接,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及两省一市清单为基础,加强清单内项目、标准、制度的对接和统筹,结合清单动态调整,探索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跨区域结转机制。探索区域公共服务便捷共享的制度安排,消除目前三地对主要公共服务的提供存在的极大差异,推进公共服务一体化,达到有利于全要素优化流动的目的。 吴江区财政局、区委党校课题组(执笔:汝军委 徐枫) 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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