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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将“野味”带离餐桌

 杏坛归客 2020-03-03

原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紧急启动修改 专家建言

用法律将“野味”带离餐桌

西北政法大学孙江教授认为,全面“禁食”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巨大阻力。应当从民族与地区的饮食习俗、野生动物的福利及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考虑,扩大“禁食”范围。需要在刑法中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

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时隔仅仅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启动修改。

疾控部门和专家的初步调查研究表明,这次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很可能是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造成人际传播引起的。随着各种研究结果的不断披露,“禁食野生动物”的声音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随即,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宣布紧急启动修改。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时期。而举国上下在全力防疫抗疫的同时,也把目光聚焦到了紧急启动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上,专家学者就“如何修改,我们到底需要一部怎样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纷纷建言。

现行法“禁食”范围仅限国家重点保护

2003年的“非典”和正在持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都将病源指向了野生动物,而根源都是人类口腹之欲惹的祸。

“野味”市场泛滥,已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当前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

长期以来,“野味”为何一直存在于人们的餐桌之上?

按照现行法律,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可以合法食用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刚刚修订过,修订后增加了“禁食”规定,不过“禁食”范围仅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换句话说,不在国家重点保护范围内的“野味”都是可以合法食用的。

据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不过,该名录自1989年实施以来,仅于2003年进行过一次微调,目前共收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42种。

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拟调整名录,修订稿拟收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72种,相比现行大幅增加,但修订版目前还没有正式公布。

名录更新滞后,导致许多野生动物的保护无法可依。

除了立法方面的规定,市场需求、监管执法漏洞也为“野味”交易提供了空间。

以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为例,非法贸易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利益。2018年,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发布的《印度穿山甲盗猎和非法交易调查报告》提到,印度偏远部落地区出售一只穿山甲获得的收入,等同于当地人4个月的平均收入总和。

在中国也是如此。据媒体报道,在2016年查处的一起特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即将流向餐桌的“野味”——穿山甲,价值高达上亿元。

“野味”经济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靠的是林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参与。然而,繁多的手续看似在每一环节都设置了关卡,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漏洞。

这次疫情暴发后,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创始人吕植教授牵头,征集19名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院士学者联名签字倡议,呼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

不过,西北政法大学孙江教授认为,全面“禁食”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巨大阻力。应当从民族与地区的饮食习俗、野生动物的福利及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考虑,扩大“禁食”范围。

亟待修法拓宽的几大范围

在孙江看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要扩大“禁食”范围,还要拓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被分为三类分级管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动物。最后一类即通常所说的“三有动物”。

换言之,现行法保护的仅仅是濒危、珍贵以及对人类有价值的野生动物。

孙江认为,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的,缺乏对动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照,也是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

“既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应该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这个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孙江说。

立法中应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孙江表示,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可根据不同物种的珍惜、濒危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点保护。

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也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保护的是珍贵濒危动物,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珍贵、濒危动物普通人可能很难看到。因此,此次修改动物保护法,不妨换一种思维,除了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还要把人们平时最容易看到的野生动物、最大众化的野生动物保护起来,比如蝙蝠,这样的话,操作性会更强,也更直观,人们也更易懂。

野生动物栖息地也亟待修法来扩大保护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野生动物资源总量仍呈明显下降趋势,这表明对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

孙江指出,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地绝迹。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

以湿地为例,我国已建立了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并加入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但国内有关湿地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

因此,孙江建议,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国内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以期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同时,可以扩大自然保护区的外延。

丰富立法目的 强化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其立法目的: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孙江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对于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惩处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以及加入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公约和国际合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也正是这开宗明义的立法目的申明的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原则,成为了野生动物的驯养和繁殖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规定,不难看出,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似乎和物种保护、生态平衡没有很大的关系,重点只是为了“利用”这一个目的。

孙江认为,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应该有利于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的保护。如果要真正服务野生动物种群的保护和生态平衡,那么驯养和繁殖的目的就不能只限于供人类的利用,也要科学有序地放归野外,补充野外种群数量的不足。

孙江建议,修改立法应强调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服务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的保护的目的,弱化驯养和繁殖服务于人类利用的目的,建议禁止商业驯养和繁殖濒危野生动物。

“立法目的中除了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还要强化从公共卫生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增加有关尊重生命、倡导文明和维护人们健康和生物安全方面的内容。”孙江说。

面对目前滥食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现状,专家学者建议“重典治乱”——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修改刑法,增加“食用野生动物罪”,强化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孙江认为,该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得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效能大打折扣,应当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基于生命伦理方面的考虑,可以增加“虐待野生动物罪”作为该条第3款,以增强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周全性。

为了加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赵皖平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在刑法里增加这一条,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当然可以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因为食用野生动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便可以入刑,这样设定更科学一点,至于具体的操作可以一步步来,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孙江也认为需要在刑法中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对于故意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入罪。以此彰显立法者保护野生动物的本意和价值取向,从而有效遏制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治周末记者 朱雨晨)法制日报2020-02-23


作者: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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