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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工作中的“地下水”

 普十方 2020-03-03

导  言

地下水在野外勘察工作和勘察报告评价结论所起的影响作用,对于建设单位、设计院和施工单位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工程建设中由于地下水造成的工程事故屡见不鲜:如各种基坑的垮塌、地铁施工隧道的“突涌”塌陷、在施的建(构)筑物“浮起”和市政管线的管道“断裂”等种种现象背后都有地下水在“推波助澜”。作为岩土勘察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在每个勘察项目中引起高度重视。

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7.1.1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收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重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0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中常遇到的“地下水问题”

1. 描述现场地下水位情况不充分
1)勘察现场地下水位的量测过于简单粗糙,砂层里的地下水位出现在上部的黏土中,只描述了地下水位埋深而没有水位标高。
2)当存在多层地下水位时,未分层测水位。
3)未说明地下水赋存于哪层岩土层(含水层)中。
4)未表述场地各层地下水的性质(上层滞水、潜水还是承压水)。
2. 未收集区域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反映的地下水动态状况缺乏依据
1)历史最高地下水位均描述为“接近场地地表附近”,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均在目前场地地下水位以上3m左右。
2)未描述场地区域水文地质状况(它的补给、径流、排泄),描述地下水位的变化趋势。

3. 依据地下水的岩土工程评价不准确

1)场地液化判定时,采用的地下水位是现场实测地下水位。

2)报告提供的建筑物基础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明显低于场地近3~5年水位。

3)引用的地下水的腐蚀性试验资料距场地很远,不具有本地区代表性。

03

勘察报告中,依据地下水需评价的若干岩土工程问题

1.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选择合适的地下水位进行场地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

2. 分析建筑物地下室自施工期到全使用寿命期间的可能遇到的最高地下水位、区域地下水的动态特征,提供合理的基础抗浮设防水位,需要时还应进行地下结构抗浮稳定性分析,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3. 基坑边坡设计中,遇地下水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时,提供相关土层的水文地质参数。
4. 桩基或地基处理设计时,需考虑地下水对桩设计和施工的影响。
5. 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应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施工的危害及对周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防治措施建议。
6.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应分析评价地下水(道路路基稳定性、管线施工排水等)可能对施工的影响,提出相关防治措施建议。

结  语

地下水虽然只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一部分,在勘察报告的内容中只占一章,但会影响勘察报告最终的评价结论,同时,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建设工期及工程投资成本都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因此,在岩土工程勘察实践中,本着“主人翁的态度”,认真做好建设场地地下水的水位量测、分析和评价工作,是每个岩土工程师应尽的职责。

作者简介

林小劲——中勘三佳副总工程师、审查咨询部副经理
高级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河北地质学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毕业;从业30 多年,专注于水文钻探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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