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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原理研究

 余文唐 2020-03-03
摘要: 推定是一个横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重要法律现象,是诉讼活动中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法律方法和技术手段之一。推定除了应当遵守基本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逻辑规则以外,还会受到立法者法律价值判断或法律政策选择以及司法者司法实践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文力图从与相关法律现象或认知方法的比较中,准确界定推定的概念,并通过分析推定的理论基础和运行原理,对推定的功能与存在价值重新给予认识,使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
  本文除前言外,包括五章基本内容以及余论:
  第一章为有关推定基本问题的学说概述。在该部分中,作者简要介绍了推定的起源、概念、分类及功能。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推定的出现可远溯至上古。近现代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为推定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推定方法逐渐为法典或判例所采用,并成为一项证据法则。关于推定的概念,中外学者始终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作者认为,明确推定概念的内涵应从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入手。推定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文章概要介绍了英美、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学者对推定概念的分类情况,认为对推定做立法推定与司法推定的分类更为合适。本文认为,推定具有弥补证据证明之不足、保障公平、提高效率、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实现社会公共政策之目的等功能。
  第二章为推定的界定。在这一部分,作者分别从“法律现象”和“认知手段”两个角度对推定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其中包括对推定与法律拟制、表见证明、法律行为解释、推理、间接证据证明等具体方法的比对,也包括对推定与自由心证、判例法等原则的相互关系的探讨。
  第三章为推定的理论基础。作者着力从哲学、经济学和逻辑学的角度为推定制度的建构寻求理论依据。探讨推定的哲学根基,不仅可为推定的产生找到合理的本源,也可为该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寻求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任何法律制度和原则的设计,都应考虑资源的有效配置,满足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推定的适用是体现诉讼便利精神的理性选择,也是满足诉讼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作者认为,推定的本质是推理,而推理是逻辑学的灵魂,推定的运用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所建立的逻辑关系为前提的。文章介绍了学界对推定的推理形式的几种不同理解,认为可以将推定看作是一个可能模态推理。
  第四章为推定的运行原理。文章认为,推定的运行原理包括事物间的“部分相关因”、概率以及直觉理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即指统计学中的“不完全相关”,更具体地是指“部分因”现象;概率理论能够揭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数量属性和逻辑关系,能够让推定这种事实认定方法获得可以量化的科学依据;直觉的本质是隐含的经验法则的凸现,在司法推定过程中,法官依直觉往往能够快速辨别证据的真伪,根据直觉建立的初步信念来判定行动的方向、预设案件事实的结论。①
  第五章为推定的运用。作者首先从推定的适用条件入手,认为只有做到对基础事实严格确证、经验法则准确选择、救济方法科学到位,才能实现对推定方法的真正规制,使推定的效力从期待状态达到现实状态;接着作者探讨了推定适用的相关问题,如启动及适用主体、申请期限及告知程序等,并同时提出推定适用的相关原则,如“确立裁判者排除干扰原则”、“在刑事领域的保守适用原则”、“单级推定原则”、“心证公开原则”、“建立推定判例制度原则”等,力图使推定的适用步入合法、有效的轨道。本章最后对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立法、司法解释中的推定规范简要作了归类介绍,权作一个附录载于文后。
  最后,作者将刑事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余论进行了研究。作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推定,而是一种法律假定。设置无罪推定原则,其理由蕴涵着重要的逻辑理性——人人都享有的一种先定的权利——无罪免证权。刑事推定契合无罪推定的思想,与有罪推定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刑事法中设立推定并不有悖“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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