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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家协议
2020-03-05 | 阅:  转:  |  分享 
  
聘请定期安全检查专家协议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我厂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我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我厂的安全保障程度,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豫安监管三〔2010〕4号)的要求,我厂特聘请做为专家,定期对我厂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次数为每年至少2次,具体时间原则为每年3月和9月份。

一、企业责任

1、企业应积极配合专家完成检查、指导工作。

2、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

3、企业应对专家的检查指导工作付出薪酬,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

二、专家责任:

1、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

3、专家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三、协议期限:

经双方协商,聘请协议期限暂定为一年,到期后如双方无不同意见,可续签下一年聘请协议。







专家签字:













协议签定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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