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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无法通过禁止满、汉通婚保证旗人民族特性

 颐源书屋 2020-03-07

导语: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系列中的最后一环,最成功的莫过于其对边疆的治理和灵活的民族政策。婚姻政策既可以看成是治理边疆的政策,也可以视为民族政策。频繁而长时段的联姻使得满蒙联盟固若金汤。因为满蒙联姻资料丰富,而且形成制度,故而,关于满蒙联姻的专著与文章汗牛充栋。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关于旗民、满汉之间婚姻的研究成果却是非常有限。

在清朝,满洲贵族为了保证旗人不被以汉人为主体的民人所淹没,而失去民族特性。许多政策、制度的制定,是以限制为目的,这使整个社会形成旗民两极格局。旗民婚姻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直到1904年,这种政策才被下令废止。但是,这种婚姻政策却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不同的层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乃至背离。这种差异与背离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甚至无法调和,最终导致这种限制政策,如同一纸空文。

清政府无法通过禁止满、汉通婚保证旗人民族特性

晚清旗人女子

那么,在清朝,旗民之间的婚姻到底呈现出什么状态?旗民之间,到底是能通婚,还是不能通婚?或是什么时候能通婚,什么时候不能?笔者希望通过下面的研究进行初步解答。

一、前期相对宽松的民族政策

张杰认为:'清政府从没有颁布禁止满、汉人民通婚的法令……然而,'旗民不婚',是满族上层婚姻习俗上的不成文法。然而在清军入关前,历史记载中却出现了多处与之相悖的情况。

1、努尔哈赤、皇太极拉拢汉官

入关前,为了拉拢和监督降服的汉官,努尔哈赤往往将自己或贝勒之女嫁给汉官,'于是就建立了亲戚关系和政治联系,这就是他采用的一套争取新的同盟者的办法,这套办法是经过精心筹划,几乎百试不爽,行之有效的'。

天命初年,佟养性'密输诚款','太祖嘉之,赐宗女为婿,号曰施吾礼额附'。天命三年,努尔哈赤劝降李永芳,就许诺'纳为婚媾'。李永芳投降后,努尔哈赤果然'将皇子阿布太贝勒郡主妻之,升为总兵'。李永芳次子李率泰年至十六岁时,努尔哈赤又将宗室女下嫁之。天命四年,开原城千总以下二十多人归降,努尔哈赤赐给他们'妻子僮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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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像

皇太极认为:'今既慕义归降,须令满、汉贤能官员,先察汉民女子、寡妇,酌量给配。余察八贝勒下,殷实庄头有女子者,令其给配。'同年,贝勒岳托献计,以八旗贝勒、官员之女嫁给汉人降附官兵,以同化之。并制定具体政策,归降的汉官,'凡一品官,以诸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国中大臣女妻之',皇太极深表赞赏,'嘉纳之'。后岳托就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佟养性,皇太极与诸贝勒也参加了婚礼,以示重视。可见通婚政策的实行也是为了以此同化汉人官员,壮大满族力量。

天聪三年,皇太极为了招抚明朝岛官,对其许以种种诺言,其中一条是:'若能全岛来归者,愿做驸马即与驸马'。天聪六年,'先是大凌河之役,汉人归降及俘获者甚众,悉令民间分养,至是更定永远安插之制。谕管户部事贝勒德格类曰:大凌河汉人,可分隶副将下各五十名,参将下各十五名,游击下各十名,尽令移居沈阳,以国中妇女千口分配之。其余令国中诸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以妻室,善抚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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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河之战是灭明重要战争之一

与此同时,清廷将大量俘获而来的民间蒙古族、汉族女子嫁给无配偶之旗人。崇德七年,'松山、锦州、塔山俘获蒙古妇人二百二十五口,汉妇人四百五十一口,幼稚六口。至是命择蒙古妇人,赐和硕亲王以下,固山贝子以上各一人。其余分给各处归附无妻之人为妻'。

从这些记录我们不难得知,入关前努尔哈赤与皇太极并没有严格践行保持旗人民族性的政策,反而为了拉拢投诚的汉官与之联姻,这种通过姻亲关系获取政治联盟的方式类似古代的和亲。

2、顺治时期鼓励旗民通婚

清廷正式颁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顺治五年,顺治帝上谕道:'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

同时,详细规定了官民之间婚嫁聘礼的规格,'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者,先须呈明尔部。查其应具奏者即与具奏,应自理者即行自理。其无职之等之女,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汉官之女,欲与满洲为婚者,亦行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足可见其对此重视程度。

为了倡导旗民通婚,顺治帝亲自作表率,选汉人女子入六宫,其中户部左侍郎石申的女儿,恩赐永寿宫,冠服均用汉式,后封为恪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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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帝恪妃

不仅如此,在世祖的引导之下,清廷的亲王也开始迎娶汉女为妻。如豫亲王多铎,即纳江南常熟女人刘氏为妃。也有一些汉臣娶满洲女子为妻妾,吴三桂降清后,清廷即赐其四名满洲女子,'凡行军必随往,此清制所以宠异诸王也'。顺治十年六月,顺治帝'以太宗皇帝第十四女和硕公主下嫁平西王吴三桂子应熊'。

由此可见,顺治时期满汉之间的通婚政策是由于顺治帝'天下一家'的包容胸怀,亦形成了有清一代最宽松的民族政策。

3、康熙时期尚未禁止通婚

在《清圣祖实录》中也记载了旗民通婚的实例:康熙十二年,康熙帝免除明宗室朱议潨死罪之后,并将其编入镶白旗汉军,钦赐女子以做妻室。康熙六十年,康熙帝将允禟之女封为县君后,下嫁给赵世扬。

按照清朝的后宫制度,'皇后、诸妃及凡满洲之正室,皆不与汉人联姻'。但是,康熙帝的'妃子们有的是满人,有的是汉人,都是穿着本民族的服装'。杨珍甚至指出:这一时期,康熙后宫妃嫔中,'汉人已经处于优势,她们并非汉军旗,而是清一色的江南女子'。

在清初大量的汉人投充入旗,成为旗人的一份子。但是后来,他们又纷纷潜逃,其中有一些在民间结婚生子。为此,康熙帝特别上谕兵部:'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若已经聘嫁,不许拆散,亦不必向伊夫追银四十两,给与逃人之主'。清廷在法律上承认,旗下逃人之女嫁给民人具有合法性,并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原旗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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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世宁所画《乾隆皇帝及后妃像》(部分)

原本在传统观念中,被视为'鞑靼人'的异族是不与传统汉族通婚的,但实际上,这种绝对的禁止是很难保持的。正如与清军一起入关的西班牙传教士帕莱福说道:'他们相互通婚联姻,几年内这种血缘的结合和婚配将使他们成为一个民族。'

二、乾隆朝起的明令禁止

1、乾隆朝始禁止通婚

乾隆朝对旗民通婚屡令禁止。乾隆七年,'黑龙江城内贸易民人,应分隶八旗查辖……嗣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买旗屋,私垦、租种旗地,及散处城外村庄者,并禁'。

乾隆三十年,军机大臣复议:'蒙古、锡伯、巴尔虎、汉军包衣佐领下之女,照满洲例,禁止与汉人结亲。'乾隆五十七年,又定:'宗室觉罗不得与民女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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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贵族成亲

但是,乾隆帝却将女儿下嫁给了孔子第七十二代孙孔宪培。乾隆朝进士、大诗人张船山,有一妹曾嫁给八旗汉军高兰墅。而在民间,民人采用种种办法实现了与旗人通婚。'红、黄带子娶民人女子为嫡妻仍用顶名办法,但娶民人女子为庶妻,庶妻子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

2、禁令实行的实际情况

嘉庆时期王公贵族娶汉女之事,层出不穷。嘉庆十八年,'宗人府奏移居盛京宗室户口单内,开写妻室氏族,内有张氏、李氏、白氏、陈氏,是否汉军抑系汉人?其关氏或系瓜尔佳氏,童氏或系佟佳氏'。嘉庆帝对宗室觉罗与民人通婚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查出者只是'各予应得处分,不必离异'。说明对违禁者只是进行一定处分,并不会强制要求两人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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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人府

道光十六年,旗人陈氏将女儿嫁给了民人高纬保为妻,因为之前'并无违者',也没有'治罪明文',导致地方官难以断案。所以清廷对旗民婚姻,做出明确而系统的限制性规定:'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违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断'。但是,这一规定只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给民人,如果旗女嫁给民人,仅将旗女开除旗籍而已,并没有禁止旗人娶民女为妻。

咸丰朝继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驻防兵丁娶民人之女为妻者,准照各该处红事赏银数目,一体赏给'。在咸丰年间,也出现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事件,'木匠村有汉人李、刘二姓搬至此地,在未搬来之前已与满洲白家结亲,是随白家女儿带着孩子投奔娘家而搬来的'。

当然,当时的旗民通婚,更多的是旗人娶民女为妻妾,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应为少数。民人之女嫁给旗人之后,能够享受与旗人一样的待遇,可以得到恩赏银两,她们及其后代成为旗人的一份子。因为旗人娶民女为庶妻,庶妻生子时,可以随子一起上册。这其实就承认了旗人娶民人之女作为庶妻,具有了合法性。

这种情况发展至光绪年间,刘坤一、张之洞上奏言:当今大清朝已经形成了'满、蒙、汉民,久已互通婚媾,情同一家'的局面。由此可以看出从努尔哈赤时代至光绪年间,无论旗人上层还是下层,无论是旗人娶汉女,还是旗人之女下嫁民人,旗民通婚基本上呈现出连续的状态。

三、不同情况下的通婚政策

纵观清朝的旗民婚姻政策,其实施与效力,不仅因时而异,而且因地、因对象而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边疆地区的旗民通婚

在清朝,满洲统治者很少将中原的因素推行到非中原地区,而是灵活地采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手段治理边疆地区,而旗民之间的婚姻政策也体现了这一边疆政策的精髓。

康熙四年,清廷定例:'宁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听。'康熙帝曾说:'黑龙江,系罪人发配之所。'由此可见,发遣到黑龙江地区的汉人数量是很庞大的,自然嫁给旗人的汉人女子人数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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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古塔遗址

乾隆十二年,宁古塔将军阿兰泰奏称,吉林乌拉原来仅有旗人,而后民人陆续移入,与八旗满洲杂居,长期相处,相互融合,许多旗人与民人成为好友。但是,很多满洲人却非常贫困,他们无力娶妻,因贪图民人富裕,多与民女结婚。

到了嘉庆年间,边疆地区旗民通婚的现象更为普遍,'满洲、汉军,皆与蒙古通婚姻,然娶蒙古者多。达呼尔、巴尔呼自相婚姻,或与蒙古通。营站官屯,则满洲、汉军娶其女者有之。

2、旗人之女与民人通婚

《清稗类钞》中记载:'满洲、蒙古之男女类皆自相配偶,间或娶汉族之女为妇,若以女嫁汉族者,则绝无仅有。'乾隆七年,议定:凡由内陆去黑龙江地区的民人,如果'娶旗女、家人女'等,一律'并禁'。

嘉庆十六年,清廷议定曰:'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照例议罪,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尽管禁令煌煌,但是'乾隆以后,满汉通婚的禁例进一步打破'。道光朝之后,再次申明此规定。由此可见,清朝禁止旗民通婚的实质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给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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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民人

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大量的旗人之女嫁给了民人。比如康熙朝参领王学孟之女就是汉军旗人,嫁给了工部尚书冀如锡之长子植;乾隆朝韩宝钿是汉军正蓝旗人,嫁其女给仁和举人翁光麟。这样的事例在文献中还有很多,一定程度上说明虽然自乾隆起明令禁止满汉通婚,但实际上,民间依然存在此种现象。

3、八旗汉军与民人的通婚

八旗汉军是八旗系统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其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统称为旗人,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都具有与民人不一样的地位,以至于在清末出现'不问民族,但问旗民'之说。但是在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对八旗汉军采用了不同于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认汉军与汉人通婚。

雍正朝,清廷对汉军旗人与民人的通婚政策曾摇摆不定。雍正五年福州将军蔡良奏:'驻防兵丁均系旗人,竟有与汉人做亲者……查得此地四旗原额马步、兵丁、铁匠、炮手,共二千零四十二名,又新设抬杠木兵八十名,共二千一百二十二名,连家口男妇幼小共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八名口内,另户壮丁一千二百八十五名,户下壮丁五百一十二名。细查此一万二千六百余名之内,兵壮娶民人之女以及营兵之女为妻者,共二百一十四名,将女聘与营兵为妻者二名,余皆四旗互相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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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

在福州,旗民之间出现互为婚嫁的情况,而且人数颇多,所以蔡良向雍正帝保证:'奴才现在严行查禁,此后总不许与汉人联姻,只许四旗互相嫁娶,仍令各旗将有子而未定妻室者,有女而未许聘与人者,俟将来一有聘定,在未行嫁娶之前,俱先行报明,查过人册,奴才仍不时查察'。然而雍正帝对于此奏议,并没有特别的关注,只是象征性地硃批道:'但既往者,原难追究,将来者当加严禁。'

雍正帝对汉军与民人通婚的态度含糊,只言对以前的既往不咎,'将来者当加严禁'。但是,如何'严禁',对违例者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态度。所以,其后严禁汉军与民人通婚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值得怀疑。这也导致汉军与民人通婚之事,屡有发生。不仅有汉军娶民人为妻,还有汉军之女下嫁民人。

雍正十三年,福州将军准泰上奏:'更闻得别省汉军驻防地方,多有将女儿许配民人者,总以定例未载,相沿成习。伏思汉军之与满洲、蒙古均属旗人,所有定例相应划一而遵行。奴才请嗣后,汉军旗人之女,悉照满洲、蒙古之例,不许卖与汉人,亦不许私与汉人结姻'。准泰对禁止旗民通婚的态度是强硬的,然而,雍正帝对准泰的朱批为:'向来既未定例禁约,此非目前要务,姑且缓之'。从此可以看出,雍正帝对汉军与民人通婚,是采取默认的态度,连以前'严禁'之词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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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汉全席'也体现了民族融合

在汉军与民人通婚问题上,乾隆帝不像其父,闪烁其辞,而是有了明确态度的。乾隆三十年,奉天锦州副都统常在曾上奏:'蒙古、锡伯、巴尔虎、汉军包衣佐领下之女,照满洲例,禁止与汉人结亲。'乾隆帝回复道:'汉军每与汉人结亲,历年已久,毋庸禁止。'这已经表明,清廷认为汉军与民人通婚已经具备合法性了。

清朝的皇帝们,对旗民实际通婚状态洞若观火。雍正帝就说道:'我满洲人等,因居汉地不得已与本习日以相远。'许多旗人由于长期与民人杂处,几乎与民人无异。'旗人在外所生子孙,居住沿河地方者甚多,伊等在外既久,生长之子孙,语言举止竟于土著之民无异,且有与本地民人结为婚姻者。'乾隆朝,在各处的驻防地,'旗人自己则几乎全部居住在位于都市的兵营里,而在那里,那些禁止他们与周围汉人通婚的法令正日益失去作用'。

结束语:从通婚空间的角度上来看。清廷对全国的统治政策并非铁板一块,而是采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办法,具有灵活性与多样性。在东北地区,清廷允许流人之女嫁给旗人。另一方面,清廷对贫困旗人娶汉人之女,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为有了地域上的缺口,这使旗民通婚的禁令,就有懈可击。

从通婚层次性上来看。尽管清廷屡次禁止旗民通婚,但对于旗人上层,特别是皇帝,是不受限制的。正因为政策的制定者违背政策,导致了上行下效,而且清廷对违制之人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很多旗人有恃无恐。有时统治者也重典惩罚违制者,但大多数时候是虎头蛇尾,不了了之。这使政策的执行效果就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讲,旗民不婚的法条形同虚设,其执行的实际效力也是相当有限。

清朝的旗人与民人主要是基于政治地位划分的,但是在长达近三百年的实际通婚状态之下,旗与民实质上仅为一种行政隶属的符号。旗民通婚,导致旗民之间血统的通融和民族的融合。即使是在旗人的'龙兴之地':奉天,'满汉通婚,畛域早泯,加以交通便利,华夷杂处,合省民风,日臻同化'。这极大地推动了'多元一体'民族格局的形成与发展。

参考文献:

张杰《满族要论》

《清入关前史料选辑》

《清太祖实录》

《清圣祖实录》

《清太宗实录》

《清世祖实录》

《清德宗实录》

杨珍《康熙皇帝一家》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

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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