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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民法总则》中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追梦文库 2020-03-08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民法总则》中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1、女儿婚后因家庭暴力患精神病,父母是否可以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为了保证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对成年精神病患者设定监护人。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之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其配偶,其次才是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当第一顺位监护人不存在或者不适宜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的,第二顺位监护人才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如果妻子患病是丈夫对其施加家庭暴力,考虑到丈夫作为监护人不利于女方病情的好转,女方的父母有权担任自己女儿的监护人。

2、子女协商为老人确定监护人时,是否需要考虑老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可见,子女协商确定监护人时,必须尊重老人的意思。我国法律允许监护人之间对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事项等内容进行协商确定,但监护人的确定是以被监护人的意愿为主导的,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当涉及监护人的确定问题时,为了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对老年人的意愿予以尊重。在此提示子女不得擅自决定监护人选,因为即使决定了最后人选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接受他人赠与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见,一般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需要经监护人追认。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其可以单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一旦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

4、公司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需要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因此,法人代表如果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其责任也由法人承担。

5、见义勇为时,自身利益受损,可否要求受益人进行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同时,受益人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但是,在侵权人无法找到等情况下,受益人则应当给予舍己为人者适当的补偿。

6、10周岁的孩子自行购买5000多元的平板电脑,其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在我国,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孩子,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上述条文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经其父母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年龄仅10岁的孩子购买5000多元的平板电脑,远超其年龄、智力水平,如果父母不对此行为进行追认,则孩子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7、6岁儿童将自己的手镯赠与他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6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无效的法律行为欠缺生效的条件,所以赠与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8、商户实施欺诈行为以高价售卖低价商品,顾客可以撤销合同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出现了以上几种情形时,当事人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商家通过欺诈的行为,诱使顾客以高价购买低价商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顾客的购买行为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此,顾客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购买行为撤销后,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9、受托人迫于形势紧急,将受托事项转委托,其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见,转委托行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如果没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该损失需要由代理人承担。但是在紧急情形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他人的,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自行实施。

10、职工超越职权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上述条文可知,职工代表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合同有效,并且法人内部对于员工的职权限制,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1、职工在代理权终止后,依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结合条文可知,针对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代理行为的相对方明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相对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违背了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不会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在此提醒代理人,不得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损失。

12、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合同相对方善意地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的;第二,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事由;第三,相对人不存在过失。此外,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因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形,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但可以追究合同签订人的法律责任。

13、朋友借钱逾期两年不还,是否还可以起诉?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可见,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该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债务人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反驳的,债权人将不会胜诉。

14、债务人为制止债权人讨债,而将债权人 “软禁”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是否还有权索要债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为了阻止债权人行使债权而打算将其“软禁”起来,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四种情形。债权人被“释放”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六个月。其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经过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才届满。

15、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受到怎样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义务人部分履行义务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此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16、解除权过期后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可见,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制度,只要除斥期间经过,权利即告消灭。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必须在解除权或撤销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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