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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也能坐飞机了?这个新意见你服不服?

 大成0088 2020-03-08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老赖”也能坐飞机了?这个新意见你服不服?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善意文明执行首次进入大众视野。什么叫善意文明执行呢?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这句话的精髓在后半句,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这几年,各级法院铆足马力攻克执行难问题,这时候出这个意见,有点想要矫枉过正的意思。是的,在你觉得执行力度远远不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考虑矫枉过正了。

意见从四个角度出发,来预防过度影响被执行人权益。分别是: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而本文开头提到的失信人有条件可乘坐高铁、飞机出现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中。

在这一部分中,意见不仅提到了失信人有条件申请暂时解除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还在其他领域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没错,这是一个令人费解 拍手叫绝的操作。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已经决定纳入失信人或者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可以宽限一到三个月。一般来说,民事判决中法院会判决履行期限,败诉者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案子才会来到执行局。先违法后败诉拒不执行,还得再给三个月宽限期,哪门子的道理呢?被执行人的宽限期,说给就给,谁来给申请人宽限期?告诉银行欠我钱的人还没还钱,利息你先别收么?

二、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注意了,下列三种情况将不再采取惩戒措施。

1、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3、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说实话,对于情况三我是佩服的,此条一出,将从根本上解决校园贷问题,釜底抽薪,神操作。校园贷被起诉,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这下还有人费尽心思借钱给大学生么?

该条的王炸在情况二。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我们都知道公司是拟制的人,它具有独立人格,以自己的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是独立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失信了也不能连累他人。理论上是没错,但是实际上呢?有几家公司能做到真正的人钱两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一旦脱离失信人名单,欠钱找公司?找这个拟制的人?笑话,这压根就不是人。

哦,你说这不是还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保底么?打这个官司,技术性多高?成本多大?欠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的。

大势是不可挡的,此条一出,与公司做生意的就要谨慎再谨慎了。一些皮包公司,该签的合同一份不能少,同时强烈建议让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保证责任。

“老赖”也能坐飞机了?这个新意见你服不服?

三、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条条王炸。

这不由得让我想到了臭名昭著的《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无论立法之初,多想达到各方利益平衡,但实际结果都导致了众多夫妻一方因为二十四条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债务。

想要大家都好,最后家家不好。

结合此条,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好区分么?还记得去年徐翔妻子七夕那篇《苍天在上我要离婚》么?一个刑事案子,查了、审了、判了,两三年之久,尚不能分清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不经审判就想在执行程序中判断个人财产,谁来判断?拿何判断?

剩下的留给大家举一反三。

四、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正如文章开头所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旨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除此之外,还承担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促进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善等任务。

于此同时,意见也再次申明,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但天平的摆轴动一动,不知几家欢喜几家愁。公道不公道,只能等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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