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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为什么可以按照本约处理

 新用户4268 2020-03-08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1]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预约,为什么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呢?对预约的履行是成立本约,而交付购房款是对本约的履行。在当事人已经履行本约的情况下,当然可按本约处理。

预约通常会包含本约的部分条款,甚至包含本约的主要条款。

以上分析,有无法学方法论的影子?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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