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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16-2019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

 大龙2010 2020-03-08

1总则

1.0.1为规范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参数,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水电站和其配套电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经济评价。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的水电站经济评价可采用简化方法,见附录A。

1.0.3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包括财务评价和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财务评价: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条件下,从投资方和则方弯体的角度出发,分析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至能力等评价建设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2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在合理配经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

1.0.4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财务评价和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结论均可行时,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

2财务评价和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结论均不可行或财务评价可行而经济费用效益评价不可行时,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不可行。

3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时,可提出经济优惠政策的建议,如调整电价、低息借款或税费优惠等,使其满足财务可行性的条件。

1.0.5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守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经济评价应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

1.0.6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应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期:自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动工兴建至投入正常运营时为止,参照项目建设的合理工期或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合理确定。

2运营期:自建设项目形成设计生产能力开始正常运营至运营期末为止。根据项目工程类别和等级,按照附录B确定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

费用和效益除当年借款利息外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1.0.7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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