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0562-345512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1-17] 单位:*** 姓名:******* 电话:***********留言编号:2896-3450381,我想问一下,所有发布公告的,都是发布第二天起算,当日不计算在内。国库司的回复是否有错误?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留言编号:3383-345595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1-17] 单位:*** 姓名:******* 电话:***********尊敬的国库司领导: 根据贵司2019-11-25留言编号4304-3364570回复,以及财政部信息公告716号,是否可以理解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对不同的参数设置不同的分值,即有的高、有的低。有的甚至不做为打分项。 例如一个上千条技术需求的项目,仅对其中100条重要的技术量化并且匹配对应的分值,其余一般技术参数不参与打分。如果供应商质疑,一般的技术参数有负偏离,甚至虚假应标的情况该如何评定和回复? 关于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现在有判例但没有案例指导,大家理解标准不一,给实际业务开展造成困惑,希望国库司指导!
1.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响应承诺,需结合其他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留言编号:8245-3452932 预咨询单位:[预算司] 回复时间:[2020-01-15] 单位:*** 姓名:******* 电话:***********财政部:我单位是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今年首次使用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棚改项目的改造支出,目前资金已到位,但监管部门和我单位对财政部、住建部印发的《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第八条中棚改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有不同的理解,分歧在于开立专户单独核算的项目部全职工作人员(包含系统内其他单位借调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性支出和项目部办公费是否应视为经常性支出。如果此内容被视为经常性支出,在目前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项目部工作人员将面临无法领取工作薪酬的境遇。请预算司给予解释管理办法中经常性支出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为盼。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无论是一般债券还是专项债券,只能用于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内的必须的建设投资,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如:工资福利支出、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2535-3454439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1-14] 单位:*** 姓名:******* 电话:***********财政资金投资,以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应该按以下哪种方式处理?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2、转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 来源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有关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建议向有关工程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咨询。 留言编号:0973-3454308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1-14] 单位:*** 姓名:******* 电话:***********一、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七条要求“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据以上两条,请问当发生采购任务没有取消,但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标的采购时,是发布“中止公告”还是“终止公告”,或其他方式操作?
对您反映的情形中,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采购标的,应按照87号令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随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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