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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执行局拘留期间能抵顶刑期吗?

 张志红3201 2020-03-09

以案说法 有问有答
案件情况
某甲因做生意欠下外债,数个生效判决书未履行。后执行局通知某甲申报财产。后对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15日拘留。
后因陆续有生效判决的申请人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某甲被法院连续拘留。
在拘留期间,法院执行局将某甲移送公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被刑事拘留。
问?如果某甲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某甲之前被执行局数次拘留的时间能否依法抵顶相应的刑期?
解答:
首先:分析某甲之前被法院执行庭拘留的性质


我国拘留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行政拘留,就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作出的强制措施,最长15天。
第二种是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三种是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诉讼正常进程的违法行为人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本案的情况,某甲之前因未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行为被法院执行局拘留,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故其性质属于司法拘留。
其次,分析法院对依法折抵刑期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行政拘留、留置盘问、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可否折抵假释期限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2月23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
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抵顶刑期的规定,针对的是行政拘留。某甲被移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时起,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而法院执行庭对某甲的拘留是司法拘留,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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