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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职责边界 规范履职尽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快乐者生存 2020-03-10

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进行详细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九龙治水”局面明显改观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导意见》强调,要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一年多来,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口径报告等各项工作,近30个省份已出台了实施意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局面得到明显改观。“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对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规定》把《指导意见》确定的国有金融资本都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同时,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及业务持牌经营,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有金融牌照’的要求,《规定》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实质性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都纳入范围,有利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相关金融机构持续规范健康经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强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必须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出资关系和产权层级,由财政部门、受托人或者其他出资企业等来履行相关股东职责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规定》规定,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微观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明确,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督促检查等。同时,承担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职、接受外部和社会监督等义务。

《规定》明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遵守统一的管理制度、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须坚持“集中统一”的总原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委托管理原则上不改变受托金融机构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受托人应注重推进董事会建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参与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重大事项管理属于出资人机构(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核心权利。章程是金融机构运行的‘根本大法’,出资人机构应强化章程管理,将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在章程中予以约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资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工作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有关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

《规定》明确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同时,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财政部门应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对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安排,该负责人表示,要优化资本布局,推动做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需要,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此外,在规范资本运作方面,完善产权流转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产权登记专项行动,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基础管理体系;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和运营监测分析。在强化考核激励方面,完善金融机构分类绩效考核体系,以及差异化薪酬管理和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实施金融机构员工持股计划。


来源:经济日报(记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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