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评审中客观分可以不一致吗?

 渔夫张 2020-03-10
   案例回放
  2016年11月28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为其智能会议及信息发布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唱标前,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行了承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了中标公告,为A公司中标。
  公告发布后,B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在本次投标中,B公司报价最低,A公司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B公司价格分比A公司高出约7分,理应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B公司投标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户反馈,且文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B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规定近三年类似业绩案例部分“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得0.5分;单个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得1分;最多得8分”B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分别为241.5万元、378万元、428.3万元和726万元,另外6个合同存在着文字模糊或者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形。实际的评分情况是,5名评标专家给B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3分,而2名采购人代表给B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0分。
  最后,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1、评标中,各位评审专家在客观部分的打分可以不一致吗?
  2、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有什么欠妥之处?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分标准与投标资料都是固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打分就应该是一致的。
  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案例材料是否清晰,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虽然B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不够完整清晰,但是其中的4个合同案例还是清晰、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案例的打分按道理来说应该保持一致,都给B公司打3分。而实际中2名采购人代表打分不准确,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分不一致,导致评标结果存在问题。
  如此打分,可能性有以下几种:一是采购人代表没有很好地理解评标办法中关于案例分这种客观分的评分方法;二是采购人代表没有仔细地审查B公司的投标业绩案例;三是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没有客观地进行评分。
  为防止出现这些情况,代理机构应该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并对评分存在差异的地方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为了了解代理机构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财政部门调取了评标录像,录像显示在评标打分之后,代理机构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因此,专家的打分是客观的,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案例分这一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2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发现和纠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且在答复质疑阶段仍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特别是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要保持一致。本案中出现了“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代理机构既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导致本项目产生了质疑和投诉。
  法规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