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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实战技巧》讲座(录音整理摘要)

 刘翰林院大学士 2020-03-10

《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实战技巧》讲座(录音整理摘要)

 

主讲人:唐湘凌律师,法学硕士,资深律师

 

主持人:今天很高兴请来自北京的资深律师唐湘凌给大家做这个《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实战技巧》讲座。讲座开始之前,我先简单介绍一下。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1999年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唐律师在北京组建了一个由资深律师和专家顾问组成的专业团队,专门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强调“胜诉才是硬道理”——我昨天去机场接唐律师回宾馆的路上,听唐律师介绍他们团队“不成功、全额退费”,由于他们与当事人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吸引了全国各地很多遇到“疑难杂症”、对胜诉没信心的当事人来找他们办案。他们面对的也都是一些真正“棘手”的案件,如何在峭壁上生根发芽,如何在一大堆厚厚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使看似没有胜算机会的案件得到胜诉判决,让我们今天来听听唐湘凌律师的《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实战技巧》专题讲座。除此之外,我还要介绍一下,唐湘凌律师业余时间很勤奋写作,这些年出版了好几本法律专业著作。好,先简单介绍到这里,现在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唐湘凌律师。

 

唐湘凌律师:谢谢主持人 柳老师热情洋溢的介绍。我们今天的专题讲座的题目是《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实战技巧》,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span>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程序规则。至于主持人在介绍中提到的“如何在峭壁上生根发芽,如何在一大堆厚厚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使看似没有胜算机会的案件得到胜诉判决”,是每个当事人和每个代理律师都期望的事情,我们今天在讲座中不会提及,但是会在讲座结束之前的提问交流环节中与各位重点进行切磋交流。

下面我们开始今天的讲座: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的规定

规范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少,其中作为“母法”的是《民事诉讼法》。大家对此也很熟悉,但是为了增强讲座的逻辑性,我们还是在讲座的开篇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来源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案件的主要来源。

(二)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案件应当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上面这14种情况的规定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在后面的讲座中我们将会一一进行详细介绍。另外,《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如果没有在上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法院就不会受理再审申请。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也只能由检察院抗诉或者作为申诉案件来处理。

 

三、再审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定,其实它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后面的讲座中我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span>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等等司法解释以及我们的实战经验进行针对性的更加详尽的介绍。例如这里面没有规定申请再审应提交含有原审资料文字的、可编辑修改的电子版本的资料(光盘),但是在实践中最高法院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交这些电子载体的资料。如果不事前了解这些规则并据此做好充分的准备,到了法院立案庭再临时准备,显然将影响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及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原裁判执行中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离婚判决不得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个很好理解,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能另行组建家庭,禁止离婚判决再审,是为了维护后面婚姻关系的稳定。

……

刚刚中间休息期间,有学员学员提了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如何准备再审申请文件?我在这里根据相关规定,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另外,唐湘凌律师提醒再审申请人注意,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均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最后,唐湘凌律师特别提请再审申请人注意,由于申请再审案件较多,法院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再审工作的效率,再审法院在接收再审申请的时候,会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为此,再审申请人应该提前需要刻好光盘备用,避免到了法院临时刻盘,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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