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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阅:  转:  |  分享 
  

第五部分特别约定
第六部分投保须知
1.请你真实、完整填写各项客户信息,否则会影响您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未经您的同意,不会将您
的信息用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第七部分声明与授权
1、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投保人(以下简称“本人”)已
认真阅读了“投保提示书”,保险代理人已提供投保险种的格式
条款,并按照要求对投保事项和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免除和限制你公司保
险责任的条款)作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对此,
本人无异议。
2、本人对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均属
事实,如有隐藏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
保险单已签发,你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你公司不负保险
金给付责任。
3、本人授权中国太保(指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从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本人个人信息及医疗及其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中国太保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
息进行必要的使用
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本人已充分了解你公司职业分类表中关于本人及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划分的相关内容,
认可你公司对本人及被保险人职业类别
的判定,同意你公司根据职业分类表及对应合同内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5、本人已充分了解保险代理人
不得收取现金和不得代领保险金。
6、本人同意中国太保以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将本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用于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和推荐产品。中
国太保及第三方对本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中国太保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

、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7、未成年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在18周岁前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为准。如不满10周岁的未成
年被保险人的死亡
给付保险金额总和超过20万元(含在其他保险公司已承保的金额),或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
给付保险
金额总和超过50万元(含在其他保险公司已承保的金额),则你公司不予承保。
8、本人同意贵司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
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
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
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
密义务。
9、本人同意你司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保全、理赔信息,并
将本人
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电子保单及保单相关信息储存在中国保信的电子保单服务平台。中国保信基于该电子保单服务平台
向本人提供电子保单及
保单相关信息的储存与查询服务。
10、若投保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则本人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充
分了解“保单利
益的不确定性”仅指投资利益、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并作如下声明: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
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注: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告知、说明、承诺或解释均无效。
1投保人(签名
):1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名):
1签署日期:2020年03月10日1签署日期:2020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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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名:张步云代理人电话:15091128770区域编码:XIA07030000000000000
是否交
叉销售:代理人代码:XIAND789投保人客户号:
是否为核保服务前置件:推荐人代码:暂收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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