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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仅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新用户37921211 2020-03-11

关于债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狄宝君

某公司作为债权人已经起诉主债务人及全部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该公司拟撤回主债务人及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起诉,涉及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债权人能否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问题。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权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可以的。 

二、在存在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情形下,能否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对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是否需要追加主债务人参加诉讼问题。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鉴于本案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可以只列其为被告,可以不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而《民诉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法院是否追加当事人或者准予申请追加的前提是否构成“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本人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同于一般责任保证人,其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不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当追加或依据申请追加主债务人参加诉讼。

另外,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则不适用该规定,法院亦不能依据该规定追加主债务人或保证人参加诉讼,反之则可以。

四、债权人作为原告在已经起诉的情况下,撤回主债务人及部分保证人起诉问题。

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权,当事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随时可以提出申请,无论是对全案撤诉还是只针对部分被告,其请求都是合法的。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条件需要考量被撤回起诉的主体是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据前述论述,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不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债权人撤回对主债务人及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依法应当准许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及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撤回起诉。

但并不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不得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剩余被告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也是可以对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既要求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又不愿意放弃部分实体权利,不同意免除对剩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责任的承担,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准撤诉,否则将导致判决中缺少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面临被撤销的后果。当然这种情形与本案事实无关,不再赘述。

五、撤回起诉后,债权人还能否再起诉主债务人及部分保证人问题。

在实践和理论界,均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可以起诉主债务人及保证人,理由是,先诉是保证法律关系,后诉是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并不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只是在判决和执行上避免重复受偿即可。

另一种情形是,不能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无论确定为借贷纠纷还是保证合同纠纷,所指向的是同一标的,起诉的依据也是同一份借贷合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证合同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再起诉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会造成重复受偿、增加讼累情形。因此,不能再向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情形。

六、撤回起诉与放弃诉讼请求区别问题。

撤回起诉是程序性权利,放弃诉讼请求是实体权利处分。由于本案债权人只是撤回起诉,不是对主债务人或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而放弃诉讼请求情形,另一方面,放弃诉讼请求法律后果复杂,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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