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et3
Sheet2
Sheet1
与诈骗罪区别
赌博中弄虚作假,暗中串通,操作输赢,则为诈骗罪
赌资认定
受雇人员处理
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追究刑责,给予治安处罚,其中交通、通讯工具应予以收缴
与开设赌场界限
关键区别有无组织性、开设赌场案一般有老板、股东或固定团伙成员
参赌人员
参赌人员除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外,无论其赌资数额多大,均不够成赌博罪,但可给予治安处罚
(二)赌博为业
①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赌博罪
构成
②组织3人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
③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④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一)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现金,未能合理解释为其他用途,可认定为赌资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制表:路人甲
六合彩案件 定性
应以赌博案侦查,未达立案标准,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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